京国税[1994]00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机构分设后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9-21
摘要:国税局和地税局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按税种归属划分,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国税局负责;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它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税局负责。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机构分设后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4]002号            1994-09-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征[1995]1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办企业税务登记的通知,自1995年02月14日起,本法规关于“税务登记管理”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再执行。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各项业务工作的衔接过渡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7号、190号文件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所批准的本市组建两套税务机构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原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两局研究,现就有关业务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应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进一步明确:

  1、中央在京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将下发有关文件予以明确。在该文件未下发前,对中央在京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级次,凡有明确政策规定应入中央库而错库、混库的应予调整。其余暂按现行入库级次入库,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下发后,再行清理调整。

  2、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从事其它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本条原则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通知规定)。

  3、集市贸易税收管理范围包括:本市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集贸市场开办许可证的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街道、乡(镇)村管理的各类集贸市尝批发交易市尝摊群市尝早市、夜市等市场内从事商业、服务等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纳的税款;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核发营业执照而在集贸市场外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的税款。(本条原则依据市政府京政发[1991]30号规定和原市税务局京税五字[1993]257号通知)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5、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1994年12月31日前暂由国税局负责征收,按规定入地方库。在国家有新的规定之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税务登记管理

  1、[条款废止]国税局和地税局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按税种归属划分,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国税局负责;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它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税局负责。

  2、税务登记证件式样和适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编码执行全国统一编码。

  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的前10位数按全国统一规定,不得变动。国税局和地税局对现行本市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的分配办法是:国税局纳税户顺序号(即后5位数)按原北京市税务局计算中心的通知执行,不做变动;地税局纳税户顺序号(即后5位数)按区、县另行分配,分配情况详见附表(一)。

  3、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统一确定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前,现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仍然有效。国税局和地税局对新开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仍使用现行的税务登记证件,但应加盖国税局或地税局印章,并将属于两局交叉业务的管户税务登记表互送对方备查(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双方税务机关各两份,纳税人一份),互送的具体手续由国税局与地税局协商后确定。

  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国税局与地税局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

  4、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依照国税局、地税局管理权限划分,由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属于两局交叉业务的管户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通知的具体手续和时限,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协商确定。

  5、对现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和副本)应按国税局、地税局分管户数,由区、县国税局按比例分配给地税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工本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税务档案资料

  对原有纳税人1993年底以前的税务档案资料,由国税局负责管理。1994年1月以后的税务档案资料,原则上按照国税、地税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的范围分别管理,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档案资料,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情况及减免缓交税等资料,由国税局移交地方税务局,移交过程中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

  (四)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由国税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2、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发票,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本市范围内统一使用的发票,其式样由市国税局商市地税局确定。

  3、普通发票按流转税归属的原则划分,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税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税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确定新的发票监制章前,为保证发票的正常供应,本市仍使用现行的套影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并统一由市国税局印制后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管理使用。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新的发票监制章后,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启用时间,根据发票管理的权限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分别印制和管理使用。

  4、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的防伪措施,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确定之前,我市对普遍发票的综合防伪,仍按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征字[1993]812号通知规定执行。

  5、对我市现存的普通发票,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发票的归属合理分配。对纳税人出售普通发票的工本费仍按现规定执行。

  (五)税务稽查

  1、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对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税局、地税局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2、国税局、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包括通过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税收问题),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3、机构分设前尚未办结的纳税检查案件,按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属国税局管辖的,由国税局办理;属于地税局管辖的,移交地税局办理;属于交叉管理的,由国税局商地税局办理。

  (六)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

  1、机构分设后,按照各自征收的范围,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商定分解年初中央下达的工商税收计划,并分别将计划指标下达给各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各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层层分解落实,并按各自征收范围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检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由市国税局汇总地税局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包括旬、月快报)并统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旬、月快报事宜另行通知。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加强协作,相互提供会计、统计报表。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按照税收计、会、统制度的规定,对各项税收、基金、收入等情况分别建帐核算。

  3、属于国税局征收的税收由国税局开票缴(退)中央金库,并按收入项目、级次与当地中央金库对帐,其中,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由中央金库对帐无误后,划转地方金库,属于地税局征收的税收,由地税局开票缴(退)地方金库,并负责这部分收入的对帐工作。有关税款缴库对帐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人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专门下发通知。

  (七)税收票证

  1、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都应按照现行规定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加强税收票证填开工作的管理。

  国税局和地税局使用的各种税收票证应分别在票证右上方印有“国”或“地”字的标记,在印有“国”或“地”字标记的税票未正式使用前,原有税票在使用时,应在右上方加盖“国”或“地”字的标记。

  2、在机构分设中,各区县国税局应事先做好税票的缴销、清理、分配工作。对税务人员手中的税票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不再适用的税票要清理封存,统一销毁。继续使用的税票根据机构分设后的业务情况,按以上原则分配:(1)国税、地税都使用的税票,按现有结存量由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各分50%。(2)在征收管理中,以国税为主或以地税为主使用的税票,为主的分得70%,为辅的分得30%。各税的纳税申报表也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八)税政业务

  1、按照规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市地税局在制定贯彻有关政策文件时,应抄送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下发有关文件在各级国税局中执行。国税局和地税局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联系和协调。

  2、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涉外税收文件涉及地方税种政策规定的,由市国税局下发文件执行。

  3、对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对纳税人兼营行为核算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局确定。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和协调。

  (九)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机构分设后各项业务衔接工作。对执行中的情况,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分别向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反映,以便两局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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