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5]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04
摘要:凡有开展办证业务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重新开设银行帐号,对一九九五年起办证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费、证件外框收费等)实行专项存储,并设置帐簿,指定人员分别担任(或兼任)会计和出纳,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税务登记证费的财务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1995]4号      1995-01-0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省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3.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转,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控管,保证中央、地方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税务登记的权限划分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新开业的纳税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消费税义务的,由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由国家税务局编制后告知同级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新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凡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家税务局按照上述划分原则,对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二、[条款废止]关于代码的编制和证件的核发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一九九五年税务登记代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74号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309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代码由国家分配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县以上税务机关编制,增发副本的编码按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73号《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通知》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办发[1993]139号《关于换发涉外税务登记的补充通知》执行。

  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审核和证件的核发,并在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在证件正副本盖上县以上税务机关印章(钢印)。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税务登记字轨暂不变动,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涉外企业仍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证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内纳税人仍使用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字轨分别是“国税粤字”和“国税粤注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字轨分别是“国税粤外字”和“国税粤外注字”。

  三、[条款废止]关于税务登记的收费和财务管理

  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暂按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408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税发[1994]73号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通知》和粤税发[1993]409号《关于加强税务登记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各地在核发、补发、更换、增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应按照规定每套税务登记证件收取税务登记证费15元,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每本收取税务登记证费10元。

  凡有开展办证业务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重新开设银行帐号,对一九九五年起办证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费、证件外框收费等)实行专项存储,并设置帐簿,指定人员分别担任(或兼任)会计和出纳,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税务登记证费的财务管理。

  四、关于税务登记资料的归属和管理

  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消费税义务的企业和三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其现有的税务登记资料归国家税务局保管;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它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现有的税务登记资料归地方税务局保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管理的税务登记资料,双方均有权索取资料的影印件。

  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新开业的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局应在办理税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后将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复制一份送同级地方税务局备查。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同级地方税务局。

  五、[条款废止]关于印章制作和库存证件的使用

  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启用国家税务局钢制印章[包括单位公章(钢印)和证照专用章(钢印)]。现有库存的税务登记证件、表格,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使用,今后如何分配处理另行通知。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联系与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工作,防止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保证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执行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