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65号 1997-04-0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今年,我市将有一些企业“网上”发行股票,有关区县局要按规定加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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