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0]206号 2000-08-17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工作,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尽快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符合抵免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9月底前提交抵免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各地接省局批件后,要抓紧办理税款退库或延续抵免手续。企业本年度已经购置的符合抵免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也要及时上报抵免申请。 二、对已经批准给予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各地要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省局批件后,须在有关设备购进发票原件上加盖“已批准投资抵免”戳记。每年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要对有关设备逐一进行核查,凡发现在设备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要追回已抵免的税款。 三、有关口径问题。通知所称设备购置当年、设备购置前一年所得税按税款所属期计算:通知各附表的金额单位一律改为“元”;通知附表3项目2“设备购置前年度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改为“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企业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指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减免税额后企业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通知各附表由各地按新口径自行制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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