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3]91号 2003-04-1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鉴于下一步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传输认证中心将建在省局,因此,各市局不需自行搭建市级网上传输认证平台。 二、开展该项工作所用企业端软件,必须在省局指定的范围内选用,若另有其他选择,必须报省局审批。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考察选定开展该项工作的服务单位。服务单位选定后,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并于4月25日前,通过FTP服务器上报省局(CENTRE流转税处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做好服务工作,但不得行政干预其正常商务活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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