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3]130号 安徽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24
摘要: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办税人员微机操作水平难以胜任自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使用量较少,且每次开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

安徽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3]130号          2003-03-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服务系统)是防伪税控系统的一种辅助性开票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选择使用共享服务系统:

(一)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办税人员微机操作水平难以胜任自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使用量较少,且每次开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申请使用表》(见附件1),由区县级国税机关认真审核后,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见附件2)。

经批准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审批后,持认定登记表和使用通知书,到区县级国税机关办理"两卡"发行并与共享服务机构签定服务协议。

二、根据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布状况,为了保证共享服务系统的顺利推行,共享服务机构实行中介机构和国税机关双轨并行的机制。中介机构根据自愿的原则承担有偿开票服务;没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县(市),由主管国税机关无偿提供开票服务。

三、利用共享服务系统提供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配有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税务代理资格;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且办公环境宽敞、交通便利、便于纳税人上门开票;

(四)配有满足共享服务系统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建立完善的安全保管措施,如服务场所24小时值班,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系统等;

(五)配有3名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开票服务专职人员,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至少1名,计算机操作人员至少2名;

(六)承担开票服务的人员,必须熟悉增值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等知识,且经过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

(七)有严密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如保密制度、保管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能够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共享服务系统的运行情况;

(八)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且自愿从事共享服务系统开票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向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中介机构从事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服务业务审批表》(见附件3),并提供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开票业务。未经国税机关审批,任何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从事共享服务系统的开票服务业务;经批准开展此项业务的也不得擅自停止开票服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已批准的中介机构名单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国税机关对中介机构的从业资格实行按年审核,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四、中介机构从事共享服务系统开票业务的,应事先与纳税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具体明确有关代理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该书面服务协议的范本,应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备案,作为国税机关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依据。此外,中介机构还应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共享设备供应商分别签订有关服务协议,以保证共享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经与省航天金穗公司商定,推行共享服务系统后,金穗公司向参加防伪税控系统培训的中介机构收取的培训费暂定为300元/人次,向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纳税人收取的维护费暂定为350元/年。中介机构利用共享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收费,实行按票收取,每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5元人民币,不得按月或按年一次性收取。

六、选择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了自行开票条件的,应在停止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前1个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退出申请表》(见附件4)。区县级国税机关在确认其已完成了次月的抄报税工作后,可同意其退出共享服务系统,并按照“一机一卡”规定,为其重新办理认定登记,督促其及时参加操作培训并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对因破产、倒闭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不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收缴“两卡”,纳税人凭《企业注销登记表》或《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表》退出共享服务系统。

利用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一项重要措施,业务新、环节多、涉及诸多部门。各地要精心规划,统筹兼顾,切实加强与中介机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及共享设备供应商的协作、配合,积极稳妥地实施共享服务系统推行工作。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作为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共享服务系统的组织、指导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操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开票责任,确保共享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地在推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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