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6]67号 2006-04-13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下文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县国税局和地税局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和完善相关信息交换制度,切实做好税款退库工作。 二、对实施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选择直接抵缴次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还是选择办理退税,都必须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办理。 三、对纳税人申请的退税额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征收的税款,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税机关凭主管国税机关填制的《退税(抵税)确认书》(见附件)办理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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