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150号 2004-08-3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0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设立会计帐薄,且能完整、准确反映有关工程作业人员收入的建筑安装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下同。),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报表、解缴税款。 二、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有关工程作业人员收入的建筑安装纳税人,主管地方税机关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额0.4%的带征率,向其征收有关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三、正确区分建筑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相应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从事建筑安装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安装队、个人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人,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要区分所得项目的性质,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第(二)、(三)款所列应税项目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从2004年9月1日起,市局将对填开建筑安装发票的征收率进行相应的调整。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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