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8]92号 2008-04-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已以闽地税发[2008]56号文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优惠政策,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和当年企业所得税均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季度(月)预缴享受20%优惠税率的,应事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20%优惠税率。 纳税人应附送的证明材料包括: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度月工资分配(计算)表以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登记备案程序依照省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执行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优惠税率告知书》(见附件2)送达企业。 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按照优惠税率预缴申报时,应附报《执行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优惠税率告知书》。 三、纳税人未报送《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备案表》,或者虽已报送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登记备案的,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预缴申报。 对未办妥登记备案的纳税人自行按照优惠税率进行预缴申报以及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享受优惠税率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暂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见附件3)执行。 五、年度终了后,上一纳税年度按照优惠税率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税率申报备案表》(填报上一纳税年度即享受20%优惠税率的年度的实际指标),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汇算检查逐户予以核实,并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予以确认。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前,纳税人可根据上一纳税年度有关指标,自行确定当年预缴申报适用税率,并按照下列条款处理: 1、纳税人自报上一纳税年度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汇算清缴时补缴享受优惠税率的税款,并在当年预缴申报时按照25%的税率计算预缴; 2、纳税人自报上一纳税年度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当年预缴申报时可自行继续按照20%的优惠税率计算预缴;但经税务机关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补缴上一纳税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税款,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处理。 六、对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一次登记备案的办法,对已登记备案并且上一年按照20%的优惠税率预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企业汇算清缴期过后的二个月内核实完毕,并按照以下条款确认: 1、对符合条件的,在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税率申报备案表》上签注“××××年继续按照20%的优惠税率预缴税款”的审核意见,不再下达《执行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优惠税率告知书》,但应重新按规定公示。 2、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备案表》上签注“××××年恢复按照25%的税率预缴税款”的审核意见外,并下达《停止执行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优惠税率告知书》(见附件4)。 企业恢复按照25%的税率预缴税款后,以后年度预缴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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