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444号 2008-12-3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好增值税全面转型的政策,支持我省电力事业的发展,同时兼顾各市的财政利益,经研究,现将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例征期)开始,对省电力公司本部和各市供电公司销售的电力产品,暂按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增值税。 二、省电力公司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分配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的电力产品增值税: (一)省电力公司按月汇总本部和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销售收入,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电力产品当期进项税额得出当期应纳税额。 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项税额=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售收入×17% 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增值税=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项税额-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二)省电力公司按月计算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占电力产品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 销售比例=本部或各市供电公司当期电力产品销售收入÷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售收入×100% (三)省电力公司按照销售比例计算分配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 本部或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增值税=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比例 三、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制作《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增值税分配表》),于每月10日前及时下发至各市供电公司。省公司本部和各市供电公司于每月15日前按照《增值税分配表》分配的应纳增值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附《增值税分配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各市供电公司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省电力公司应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取得及认证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省国税局报送《增值税分配表》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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