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82号 2010-03-0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和期限 (一)汇算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在此期间,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二、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各地地税部门可以做出规定,要求汇算申报为亏损的企业,附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亏损鉴证报告。 纳税人通过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三、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 (三)抓好年度纳税申报的培训、宣传工作,辅导企业正确理解所得税政策规定,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加强对年度申报表的审核、严把年度申报质量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程序;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纳税人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的数额是否与申报表填写的预缴金额相符。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致。 (五)2009年汇算清缴继续使用区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汇总软件,软件的纳税人端已通过新疆地税网站及区局FTP网向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发布;汇总软件09年升级补丁程序已在区局FTP:/所得税处/下传/“2009年汇算清缴软件升级补丁”文件夹中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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