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注销企业税收征管的探讨

来源:启东市国税局 作者:启东市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1-07-15
摘要:当前,有一些纳税人频繁地注销着成立不久的企业,接着又新办起另外的企业,究其原因,有多种多样,但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偷逃国家税收。笔者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时经常发现注销企业的偷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

    当前,有一些纳税人频繁地注销着成立不久的企业,接着又新办起另外的企业,究其原因,有多种多样,但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偷逃国家税收。笔者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时经常发现注销企业的偷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时,可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作为税务机关,对如何加强注销企业的税收征管,如何有效地堵塞纳税人利用注销来偷逃税款,值得探讨。
    一、当前纳税人注销的现状及原因
    1.正常注销。纳税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正常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申请办理正常的注销手续。

    2,逃避打击。少数纳税人因为大量偷逃国家税款,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借口经营不善等原因提出办理注销手续,然后以家人、亲戚或其他人的名义,更换法人代表,另起炉灶,成立新公司,以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

    3.改头换面。某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因存货等进项税款抵扣的因素,由于开业以后1-2年内税负均较低,随着期初进项税额的抵减,税负逐渐升高,为少缴税款,采取“突然死亡”,注销登记,然后另办营业执照,重办税务登记。

    4.滥竽充数。一些个体经营户,经营规模和财务核算等方面均达不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标准,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的有关规定,先取得一般纳税人暂认定资格,待年检时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马上注销税务登记,另外注册新公司,再为新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变着法子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

    5.死而复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些地处相对边远的纳税人就抓住这个时间差,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后不久,有的几个月甚至当月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实际上这些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并未注销,仍在正常经营,从此逃避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利用这个管理盲区长期进行偷税经营。

    除上述第一种正常注销的登记行为外,其余的注销行为其实质都是非正常的注销行为,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监控,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是一种变相的偷税行为。

    二、纳税人利用注销进行偷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带来的适法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这一规定就意味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就确认了纳税人的上述义务的终结。而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注销户没有能履行完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义务。事实也证明,有较多的纳税人在办理完注销手续后被税务机关查实有偷税或发票违章等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但是,注销税务登记后,因纳税人身份变化会带来法律适用困难,《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等保全措施以及扣款、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但是,纳税人被注销税务登记以后,就不再是原名称的纳税人,也不再是《征管法》上所说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已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能否采取上述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而且如果是被注销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使他们还在以不同的身份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这一事实已被税务机关查实,但这种行为无论数额多大都不能被定性为偷税,只能承担一般的违法责任。这样,注销税务登记后,可能会使纳税人“合法”地逃避法律制裁。

    三、加强对注销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1、严把信息核对关。定期与工商、地税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开业和注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内部要建立对注销户的巡查制度,对责任区内的注销户要进行定期清理,通报检查结果。

    2、严把税款清算关。目前,在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一般来说,税务机关仅仅是就帐清算。为此,笔者认为,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必须采取现场检查与帐面检查相结合,通过对所获取的现场资料比对来引证帐面数据的真实性,要实事求是对纳税人进行清算,对那些经常变换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的纳税人特别要加强警惕,防止因税务机关的疏忽而导致纳税人偷逃国家税款。

    3、严把税款追征关。《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征)。目前上述规定仅仅适用于纳税人,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立法规定,纳税人办理完注销手续,但并不消除其履行应纳税收的义务,除非已办理注销手续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死亡或者失踪,否则不论该法人代表是否还有实体存在,该法人代表对企业注销前偷逃国家税款的部分应该负有终身被追缴的义务,同时应该终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利用虚假注销偷逃税款的法人代表要公开曝光亮相,对情节严重影响大的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这样,势必造成纳税人普遍感到偷税的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从而自觉增强诚信纳税的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实践也证明,监控越到位,处罚越有力,对纳税人教育威慑力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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