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后,许多软件询问: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这是一项什么性质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㈠财政拨款;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范围。其中,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是一项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把它定义为不征税收入符合税法和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上述收入应在取得当年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二、把握这项政策的关键点有哪些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对不征税收入和资金的支出应单独核算,要设置单独的会计核算科目或者设置单独的银行核算帐户,合理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 三、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当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而税收上,这是一项不征税收入,应从当年收入总额中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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