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对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152家企业名单公布如下(详见附件)。 如公布的企业名单发生变化,企业所在地财政、地税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以便及时调整。 附件:黑龙江省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名单 黑龙江省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省地税局 2014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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