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4]3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28
摘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皖政[2014]35号     2014-4-2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公布取消的54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36项和明确地方政府依然保留的3项外,其余对应项目全部取消。

  二、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10项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承接7项(其中1项下放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其余3项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承接。

  三、国务院公布部分取消的5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4项外,其余1项对应项目取消。

  四、国务院公布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13项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承接(其中1项下放委托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要加强对衔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无缝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下载:

  1.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2.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项)

  附件1

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备案 省教育厅 《安徽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对应教育部取消的“国家重点学科审批”,但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 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 省通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 对应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但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 基础电信业务省内备案核准 省通信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 此2项均对应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的“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但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省内备案核准 省通信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
5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对应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为我省转变管理方式项目
6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对应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为我省转变管理方式项目
7 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 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 对应国土资源部取消的“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但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8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初审 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 由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转报,但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9 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 省环保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对应环境保护部取消的“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但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0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省环保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对应环境保护部取消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11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省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但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 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但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3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但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4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对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此2项为“出版物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及分立审批”项目的子项,调整后将名称修改为“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5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对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的“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6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初审 省教育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不再初审转报

  附件2

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省国防科工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3号)  
3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承接后项目名称修改为:“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600公顷以上的审查”
4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5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6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7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省林业厅承接,下放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8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省教育厅 《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  
9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省环保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列入现有“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延续、变更”项目
10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11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省交通运输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列入现有“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企业等级评定”项目,承接后名称修改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2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省交通运输厅
13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  
14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15 草种进出口审批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16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17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18 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列入现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项目
19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质监局承接,下放委托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0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限于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