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苏财税[2014]15号 2014-05-26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有关具体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自2014年1月1日起,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在按照报备批复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分配时,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当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业应将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允许扣除的税费”项,单位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备注”项。超过财税[2013]103号规定标准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递延纳税备案 1.企业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获取企业年金方案批复函、受托机构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获得年金计划确认函后,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江苏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表式附后),并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批复函和年金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分(子)公司加入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表》时,应附总(母)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批复函(标注哪些子公司加入本年金方案)的复印件和该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计划确认函的复印件。 3.本通知发布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本通知发布后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在拿到计划确认函的一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4.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年金方案、计划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重新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得到批复后或变更年金基金管理人重新报备得到计划确认函后的一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年金待遇领取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1.托管人应通过在省内开设的年金托管帐户向年金领取人支付年金待遇,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开设的托管帐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相关申报表式与填报规则详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相关说明。 2.对于个人因死亡、出境定居原因而一次性领取年金的,托管人应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中填选相应标志,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2013年12月31日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缴费的人员,于2014年1月1日后达到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其2013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及收益部分在领取时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余额按规定缴税。 四、帐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包括年金领取人的以下涉税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2014年之前缴费金额、全部缴费金额、支付年金金额、领取方式等。 五、职业年金制度实行后,相关个人所得税管理事项比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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