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本文拟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计算扣缴各项税费,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征率为1.25%。 3.假定城建税税率和地方附加率共计10% 4.实际应支付给A国运输公司的税后款项为:100-9.91-1.13-0.99=87.97(万元) 2).代缴税款 3).凭税收缴款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或在“主营业务成本”借方以红字冲回。 应扣缴的增值税为11.27万元,附加税费为1.13万元,企业所得税为1.28万元。这时B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就变成了102.41万元,实际支付A国公司100万元,代支付税款13.68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2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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