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04
摘要: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纳税款,再代开发票。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国税机关代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2014-11-4


  为加强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规定,现对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纳税款,再代开发票。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国税机关代征。

  二、个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适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附件1)一份。

  (二)《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一份。

  (三)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条第(一)项中“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的,不需提供《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doc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适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doc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