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税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

来源:刘佐 作者:刘佐 人气: 时间:2014-12-30
摘要: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的 2014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论坛 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税收征管法修订 开启税法服务的新时代 为主题...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14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论坛”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税收征管法修订·开启税法服务的新时代”为主题。

  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刘佐在本次论坛上发言,他表示,已有的税法也需要继续完善,并不是说那些没有立法的要完善,已经立法的也要完善。

  以下为发言实录:

  完善税制首先要完善我们的宪法,完善宪法没有问题,从这些年来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法治、对于税收的法治是越来越成一个很高度的重视状态,远的不说,从2012年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去年通过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通过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大家看得很清楚,不用一一展开复述。

  这些东西是我们完善税收法治的重要的依据,或者说是法律依据。特别是根据刚刚通过的四中全会决定,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我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应该完善我们的宪法当中有关税收的内容。

  各国宪法的汇编,收集了193个国家现行宪法,我专门看有关税收法定的规定,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绝大多数国家,基本都有税收法定内容。比如美国、日本、法国、俄罗斯等等。这是国际的情况,我们看国内,中国的宪法历史并不长,我们看看清末的宪法大纲,看看民国时期的几部典型的宪法,或者具有宪法性质的文献,都可以看到税收法定的规定。非常遗憾,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七五宪法等等,以及后来的宪法修订,都没有税收法定的内容。这是非常遗憾的,我认为下一步我们应该在下一轮宪法修改时,把税收法定的原则写进去。实际上我们正在修订的立法法已经有这方面的内容,稍加改造是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现实情况的。

  第二个观点,怎么样在宪法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除了写进去之外,还有一些实质的内容。比如我们现在是分税制的财政体系,对于税收应该是分级,有人说税收法定就是要把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有一定道理,是不是都要上升为法律,我持不同的看法。因为全国性的税收,比如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如果房地产税等等小税种有必要拿到全国人大立法吗?地方不行吗?我认为不一定,这是需要考虑的。

  第三,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我们现在在现行宪法56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若干的权利。这是不完整的,不仅公民有,法人和组织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权利和义务要有一个对等,不能光讲义务,很多人说收了这么多税干了什么?有没有方法可以监督一下,这些意见都是很尖锐的,我认为很有道理,没有监督的权利恐怕要出问题。为什么出现那么多腐败,这都有关系,没有监督。

  最后,要有一些配套的措施。光有税收法定还不行,不仅是税收法定而且应该有财政法定,除了收入以外,支出也应该法定,这是对的。不管怎么说,财政收入里税收的主体地位应该予以肯定,这在预算法有表述,但是我认为在宪法里应该有更明确的表述。类似的还有预算法的一些要点,审计法的一些要点,都应该挪到宪法,这是保证的必要条件,相辅相成的。没有预算何谈税收,没有审计能行吗?不行。所以我认为这些都是必要的。

  第三个观点,怎么样具体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除了宪法里要写上法定以外,还有一些做法。我认为需要分类处理,除了地方和中央有别,还有几个事情:凡是条件比较成熟的可以先立法,比如据我看,现在十八个税种里,关税自从入市以后比较成熟,修改也比较少,没有什么太多的修改,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关税可以先行立法?我认为有可能。有些税种正在改革,改革没有完成,先不要急,比如我们现在正在搞消费税的改革,扩大征税范围等等,没有搞完弄一个消费税法不现实。加快改革步伐,改革基本完成之后制订消费税法比较合适。

  还处于改革过程中,情况还比较复杂的,比如说现在进行了营改增,今天已经是12月27号了,明年一月一号能不能出台新的措施,现在有关方面没有透露任何信息,根据大家的常识判断,几乎不太可能。为什么?因为今天发文件,明天还是星期天,下周只有三个工作日,还要调试软件,税务机关准备工作根本来不及。我认为可能性不太。这就给大家留下一个疑团,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最后一年,本来是要完成的,这么多东西做不做,怎么做?大家都在打问号。还有很多事情,现在还不得而知,大家很关心,也很着急,这样的事情马上去立法,怎么可能?不可能。但是一定要加快改革,应该尽快的按期的完成,不要再拖了。全世界各国搞增值税没有这么复杂的,拖拖拉拉的,恐怕是有问题的。

  我们已有的税法也需要继续完善,并不是说那些没有立法的要完善,已经立法的也要完善。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大家都认为不合理,要修改要完善。征管法前面很多专家和学者也都发表了意见,我认为也是千疮百孔。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还是技术上,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不改不行,小改也不行,一定要大改。现在的理论指导,现在的技术支撑,现代人的素质解决问题,而不是修改几个条款,增加一些内容,删除一些内容,改几个错别字。

  最后,除了我们所说的税法以外,和其他的法律是有相互关系的,应该有一个联动或交互,比如宪法里做了一些修改,相关的法律也要修改。举个例子,1988年修改宪法,确定私营经济的合法性,有宪法依据。比如正在搞营改增,营改增改了以后,并不是两个税种的简单合并,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很多技术问题,企业的会计问题,财务问题,成本核算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都需要修改。改了以后,相关制度不改能行吗?反过来说,如果说宪法和其他法律里涉及到税收的调整了,税收也应该修改,比如说在刑法里已经取消了偷税罪,但是现在是逃避缴纳税款,我们媒体经常碰到问题,不知道是应该用偷税最还是逃避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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