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财发[2014]191号 2014-12-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相关企业: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14]32号)精神,现将《西安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4—2015年)》(市政办发[2014]26号)、《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4]31号)、《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西安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暂行规定》(市政办发[2014]55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二、本细则补助对象为西安市辖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承建充电设施的单位。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3、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二)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免征车船税; 2、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3、税务机关对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或《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四、财政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与支持标准 1、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我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具体按照《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地方配套补贴”)执行; 2、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以下简称“交强险补贴”); 3、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 4、对于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奖励,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团购补贴”); 5、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以下简称“黄标车、老旧车更新补贴”)”。 (二)补助条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3)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 (4)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5)西安辖区外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6)已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2、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符合条件1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2)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西安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 (4)在西安市辖区内购买,并于购车发票开具后的三个月内,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5)已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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