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2006]166号 2006-12-23 税屋提示——依据苏府办[2017]34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全文废止。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并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苏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复函》(苏地税函[2006]220号)同意,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一、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及等级范围表一份 二、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及等级范围表一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