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5]57号文:《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解读媒体通气会实录

来源:卫生计生委 作者:卫生计生委 人气: 时间:2015-08-05
摘要:时间:2015年8月4日上午   地点:国家卫生计生委2号办公楼新闻发布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 宋树立: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媒体通气会...

国发[2015]5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时间:2015年8月4日上午

  地点:国家卫生计生委2号办公楼新闻发布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 宋树立: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媒体通气会。今天到会的有国务院医改办综合组负责人姚建红副司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司陈金甫副司长,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聂春雷副司长,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袁序成主任。我们还请来了三个省的医改工作相关负责同志,他们是河南省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张若石,青海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晓勤,江苏省太仓市医保中心主任钱瑛琦。首先请姚建红副司长介绍近日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有关情况。

    相关政策——国办发[201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57号文图解: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医改办综合组负责人 姚建红:非常感谢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对大病保险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根据工作安排,我把全国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情况和大家介绍一下。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中要求由国务院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保监会负责制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今天我们非常高兴,这四家都在,聂司长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负责同志,陈金甫司长是来自人保部的,袁序成主任是来自保监会的。

  7月2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这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

  57号文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57号文包括基本原则和目标、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完善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也就是解决大病保险的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文件明确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今天我们非常高兴请到河南和青海,他们两地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一会儿把情况向大家介绍一下。

  二是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员患大病、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确保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保障制度衔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四是规范大病保险的经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按照要求有关,商业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签订保险合同,所以要在保险合同中把这个事情说清楚。文件也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同时,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强化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指导、督导各地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全面推开,让人民群众切实、及时享受到政策实惠,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我先利用几分钟时间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情况,谢谢大家。

  宋树立:谢谢姚司长。下面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司陈金甫副司长介绍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司副司长 陈金甫: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中央确定的筑牢民生底线,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众的一个重要举措。57号文件下发以后,我部将指导地方进行全面贯彻落实,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推进力度,确保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目前全国有32个统筹地区,80%以上的地市出台了具体办法。文件出台以后,我们将重点加强对未启动地区的督导,指导地方抓紧制定出台政策,确保年底前启动实施,让群众切实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与此同时,对已经开展大病保险各类探索的地方,也要根据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

  二是加强政策指导。首先是完善基本医保的筹资机制和大病保险的保障政策。第一个目标是大病保险要解决所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这是一个基本的目标,我们通常讲“二次补偿”。第二方面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大病保险的支付要向困难群体倾斜,这种倾斜体现在用有限的资金制定特殊政策,比如制定合规医疗费、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以及这样一些特殊的保障政策,对困难群体进行倾斜。三是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应急救助等各种公共政策的整合效力,能够真正解决困难群体不敢看病、看不起病以及看病以后负担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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