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14]13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10
摘要:地方税务机关对审批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减免税项目,应接受社会监督;符合信息公开条件的,应依法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违规审批减免税或者不依法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有权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投诉或举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14]134号           2014-11-10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审批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减免税调查报告》

  2.《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3.《减免税核查委托书》

  4.《减免税核查报告》

  5.《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

  6.《减免税登记台帐》

  7.《减免税情况汇总统计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10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审批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批类地方税收减免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税收减免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集体审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虽明确规定为审批项目,其后被国务院决定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报批类减免项目。

  第五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税种报批类减免税的法定条件、权限划分、附报资料和后续管理等事宜,按各税种减免管理办法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作为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理、批准属本级权限报批类减免税事项。

  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主任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税政管理、收入规划、征收管理、督察内审、监察等。

  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办税服务场所公示报批类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

  第二章 减免税的审批及管理

  第一节 受理和调查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提交由调查人员签字的《减免税调查报告》(见附件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减免税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经营情况;

  (二)申请人近三年的税款缴纳情况;

  (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法律依据是否明确。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事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节 审查和核查

  第十条 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查,填写《减免税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减免税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五)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按要求填制、装订。

  (六)是否同意减免及减免的税种、税额与期限等。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减免税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自行核查,也可以填写《减免税核查委托书》(见附件3),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二条 核查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提交由核查人员签字的《减免税核查报告》(见附件4)。《减免税核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请减免税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与企业账面数据、企业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三)申请减免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情况和数据。

  第十三条 减免税申请的审查及核查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上一环节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上一环节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三)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上一环节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三节 审议和审批

  第十四条 减免税资料审查完毕后,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提交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

  (一)《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减免税调查报告》;

  (三)《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四)《减免税核查报告》;

  (五)与减免税审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税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审查材料后,应当对申请、受理、调查、审查、核查的程序、文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完备、文书资料齐全、税政管理部门初核意见明确的,由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向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主任报告,提请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审议;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税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主任根据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作出是否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的决定。

  第十七条 决定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的,税政管理部门应按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人数准备材料,送交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由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送交各委员及成员单位,并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送交的材料包括:《减免税申请书》及主要资料、《减免税调查报告》、《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减免税核查报告》等。

  第十八条 减免税审议会议由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审议程序为:

  (一)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向会议报告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和需要会议研究事项的总体情况。参加会议的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可以召开会议;

  (二)税政管理部门向会议报告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并对参会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三)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表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五)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减免税审议会议召开时,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基本情况、讨论意见、审议决定等事项,会议结束后由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制作《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附件5),报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税政管理部门根据《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制作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报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送达纳税人执行。

  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决定,应在送达纳税人的文书中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法律救济权利。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的审议和审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上一环节传来的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上一环节传来的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三)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上一环节传来的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二十三条 减免税申请较为复杂,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减免的法定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变化情况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按规定期限执行;

  (四)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有权审批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享受税收减免并对自行享受的税收减免不进行申报的情况;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满是否及时恢复纳税;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二)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第二节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减免税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各级地税机关督察内审、监察部门履行对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职责。督察内审部门对减免税审批的程序和执行结果进行执法督察,监察部门负责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二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限作出审批决定,是否擅自审批减免税;

  (二)减免税审批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审批的理由、减免税金额、减免税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批文书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文书资料是否完备;

  (四)是否准确划分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是否存在将属于备案类的项目列入报批类或者将属于报批类的项目列入备案类的情况;

  (五)纳税人减免税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报送的减免税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报表所载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六)地方税务机关是否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否为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是否共同签署调查意见;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将减免税资料整理归档,是否及时统计、上报减免税情况;

  (八)对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是否及时履行恢复征税手续;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层级监督制度,通过抽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税收减免审核审批、执行等工作的监管力度。督察内审部门应将减免税审批工作作为执法督察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执法检查,检查面不低于被查单位当年审批户数的30%,及时发现并纠正减免税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督察内审部门在监督检查期间发现减免税审批违法违纪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统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减免税台帐实行分级登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减免税登记台帐》(见附件6),按权限及时、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有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定期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统计分析。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应当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向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报送《减免税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7)。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应当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减免税情况汇总统计表》。

  第三十三条 《减免税情况汇总统计表》统计本级及下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统计数额按《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记载的数额统计。审批时减免税数据尚未产生的,按纳税人实际申报并经核实的减免税数据统计。

  第三十四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报批类减免税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由税政管理部门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及顺序为:

  (一)《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减免税受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三)补充减免税资料的相关文书;

  (四)《减免税调查报告》;

  (五)《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六)《减免税核查委托书》;

  (七)《减免税核查报告》;

  (八)《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

  (九)《准予减免税通知书》或《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第三十六条 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归档资料为:

  (一)《减免税申请书》及主要资料(复印件);

  (二)《减免税调查报告》(复印件);

  (三)《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减免税核查报告》(复印件);

  (五)《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减免税申请书》、《准予减免税通知书》或《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等报批类减免税资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归入纳税人管理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审批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减免税项目,应接受社会监督;符合信息公开条件的,应依法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违规审批减免税或者不依法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有权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九条 税收减免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对税收减免审批中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税收执法人员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严重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权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超越法定权限,或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做出减免税决定的,依法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税务文书的送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文书可以委托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解释。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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