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所谓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不是说以承包人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是以其举办的实体即食堂为纳税义务人,个人一般只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且该个人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那么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作为个人非独立性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个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与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则其取得的所得就属于个人独立性劳务所得,这时个人应就其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工资单作为支付个人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
三、食堂采购中入帐票据的考虑 从业者(卖方)文化层次不高发票意识非常淡薄,主动提供发票根本不可能;采购方受传统市场交易习惯影响,主动索要发票也很少见;税收管理者的观念认为税款入库是最本位的结果,又由于此类市场单笔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交易次数频繁,开具发票人工成本也较大。所以食堂采购的大部分没有正规发票可以入帐。 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从真实性的角度讲,食堂采购如蔬菜等可以自制相关如采购单等能证明真实业务的单据来满足真实性的要求, 当然白条入帐既是《企业会计制度》所不允许也和税法的合法性相悖。在这个问题税收征管员遭遇了情与法的困惑。 据了解,在部分税收执法检查中,税收管理人员采取折中的处理办法:即对于完全可以能够取得正式发票的物品,如烟酒,一定要要求单位以正式发票入帐,对于有替代采购源的物品,如粮油、调味品,尽量要求凭正式发票入帐,对于蔬菜类,则默认了白条入帐的处理。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办法是符合实际却显无奈,既缺少法律依据,又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原则。当时鉴于我国当前的税制建设现状和立法精神,是否可以考虑参照出差补助业务的处理为更妥?事实上,食堂成本的定额控制(或最高限额内的据实列支)还是有比较具体全面的非财务数据可以佐证的,比如食堂规模、员工人数、当地的物价水平及合理的利润率等。
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部分未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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