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于转让定价调整主要是讨论的对国内企业的处理,对于国外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获得的税收利益如何进行处理也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的税收法规中给予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9月28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中明确规定: 一、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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