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25号文规定28类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至今一年多的时间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多个文件,对部分含金产品逐步恢复了出口退(免)税政策,由免税改为退(免)税。含金产品出口有退有免、变来变去的原因在哪?为什么要几番调整?其实质是什么?不妨来做一下分析。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商品代码为3824909090项下的含金产品。 商品代码3824909090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一书中标明的产品名称是“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化工产品”。此类产品被列入了含金产品范围,在国税发〔2005〕125号中规定了实行出口免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免税的主要原因是含金产品属于国内紧缺的资源类物资,特别是黄金储备国家总量并不充盈,如果含金产品不断的出口将会导致大量资源流失。所以,国家在控制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同时,在出口方面采取了不退税和控制数量出口的政策。可是,有一些产品虽被列入了含金产品的范围,但实质上并没有含“金”产品的物质元素,也按含金对待确实有点“冤”,在政策执行上与国家控制资源类产品出口的原意相悖,如:商品代码3824909090项下聚合氯化铝,它含有金属元素属于化工产品类。类似这些出口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不能按正常的出口业务办理“免、抵、退”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加重了税负承担能力,制约了化工产业对外贸易的向上发展。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等文,恢复了部分列名产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其中就包括商品代码3824909090项下列名含金产品。可是,这对商品代码3824909090项下没有列名恢复退(免)税的含金产品来讲,还是没有减轻企业税负重的压力。为做到公平税负、合理退税,今年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812号)文规定:“商品代码3824909090项下的出口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对3824909090项下归类的化工产品明确了全部实行退(免)税政策,政策的实质发生了变化。 同时,为防范企业出口含金产品以不含金产品名义,冒名顶替、鱼目混珠骗取出口退(免)税,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可归纳为:一是加强含有黄(铂)金产品出口退税预警机制和评估机制管理、防范和打击骗税。二是注重预警分析和监测分析的预测预报,对企业退(免)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问题,对涉嫌企业起到一个“pk”作用。三是设定预防易出现骗税征兆的重点,把握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企业;外购或视同自产产品出口数额较大企业。四是由注重案头审查向案头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向转移,逐步加大实地核查的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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