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要点新旧对比——特别纳税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特别纳税调整   新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


  (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三)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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