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算不算无形资产?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 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能单独转让等,就不能满足上述第三条第(一)的条件,企业就不能作为一项“无形资产”核算。 虽然,某些许可证不能单独转让导致不能在会计核算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但是在企业的资产评估或整体转让中,却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