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实际上,个人拥有物品的拍卖所得,按税法规定,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拍卖业是一个相对崭新的领域,一些政策的制定还不到位,加之各拍卖行的具体操作不同,执行的情况并不好。据了解,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4号文),明确了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那么,相对于154号文,《通知》有哪些变化呢? 原创的和购买的作品缴税不一样相比154号文,《通知》的可操作性更强。比如,《通知》对不同作品作了不同的纳税规定。 如果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转让收入额在4000元以下,可以先减去800元,然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可以先减除20%,余额仍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假如一位艺术家拍卖了自己创作的一幅字画,获利1万元,那么他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0000×20%)×20%=1600(元)。 如果不是拍卖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缴纳的方式就不一样了。《通知》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假如一位收藏家多年前购买了一件玉器,花了1万元,在拍卖会上,这件瓷器拍出2万元,那么,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2万元减去1万元再减去有关合理费用后,用余额乘以20%的税率计算得出。 财产原值确定有详规《通知》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相比154号文件,《通知》对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都作了明确说明。 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而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据了解,现阶段,拍卖公司面向的拍品委托人的拍品来源渠道五花八门,最主要的有四种:民间收购、馈赠、祖传和二次拍卖。这四种主要渠道中,目前能够确定原值的只有二次拍卖,其他三种渠道得来的拍品的原值不易确定。154号文件曾规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这一条在以往的实际中被证明很难操作。 《通知》则对此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相应原值的,均按转让收入额的3%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过,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许多拍卖企业都有到海外征集回流文物的经历,对此《通知》特意规定,拍卖品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按转让收入额2%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通知》对纳税义务人、纳税方式的规定也应该引起拍卖企业的高度重视,《通知》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了源泉控管的办法,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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