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2005年2月以后一直将其公司办公楼的一大部分出租给某商贸公司使用,一年的房租是15万元。该公司考虑到出租房屋不仅要缴5%的营业税,还要缴12%的房产税。于是,他们与承租者协商后,便用从国税部门领取的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向承租者开具了一年半的房租收入22.5万元发票。最近国税局在对该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该公司按照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开具的品名是房租)的票面金额22.5万元补缴增值税32692.3元。该公司是否应该补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该出租房产的公司虽然开具了货物销售发票,但其并没有实际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所以不能对其补缴增值税。不过,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税机关应该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该案件移交给地税部门进行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