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电费分割单的后续报道

来源:蓝色螺钉 作者:蓝色螺钉 人气: 时间:2017-05-08
摘要:昨天看了天津国税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中关于两个以上企业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分摊问题,写了一篇文章 「税务」共同负担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怎么分割? 当然标题还写了个错别字就发了,标题中生成经营应该是生产经营。

昨天看了天津国税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中关于两个以上企业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分摊问题,写了一篇文章「税务」共同负担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怎么分割?

 

当然标题还写了个错别字就发了,标题中生成经营应该是生产经营。

 

文章发出后,有些朋友就说分割单已经不能这样用了,这种情况都应该由B进行转售处理。有位重庆的朋友还说15年重庆就对这种分割单的处理方式不认可了。

 

钦光老师说天津国税的做法可能是对16年营改增的一个过渡政策,因为本来分割单方式处理就是营业税时代的一个权宜妥协之法。因为在营业税时代,如果B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那么他是无法开出水电气的增值税发票的。

 

当然也不是每个地方妥协,就像营改增后各地指引口径一样。各地其实也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广州其实就没采取这种方式处理。穗国税发[2004]173号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所以这个问题是按照转售处理还是分割单方式处理,其实在各地执行过程中是有不一样的,但是现在全面营改增完成了。这个问题似乎就不是问题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对于B公司,虽然不是水电的直接生产提供者,但是就票据、资金的流向来看,电力局给B公司开票、B公司就分摊部分再向A公司收钱,B公司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个行为就应该是一个转销售行为。

 

结论:按转售处理!至于分割单的事情,天津国税的做法也许就是一个过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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