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2016-05-25 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索取专用发票须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企业索取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05-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企业索取普通发票应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须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个人消费者索取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2016-05-25 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个人消费者索取普通发票是否提供购买方名称未作要求,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索取发票应提供的信息总结 索取发票应提供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参考文献 1.贺飞跃主编《新编税收理论与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10 2.贺飞跃著《全面营改增与纳税筹划十二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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