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5]377号 2015-12-2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减免、返还部分涉企收费 ㈠用人单位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㈡企业缴交的住宿业价格调节基金、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全额予以返还。 二、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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