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列支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4]80号 1994-03-26 北京市税务局: 1993年12月11日京税外[1993]79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如何在成本中列支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列支问题,我局意见,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土地使用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法规缴纳,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 作为承租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3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