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7]57号 2017-9-28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进一步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进一步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有利于加快我省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利于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沿边开放水平,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投资管理领域 (一)推广实施“企业设立‘单一窗口’”。在全省各地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平台,探索实施工商、质监、税务、商务等部门电子信息数据共享和实时推送。通过“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办事”,建立企业设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模式的“单一窗口”。(省工商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二)探索推广“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四个一’”。在滇中新区、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及其他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园区探索试行“四个一”审批制度,推行投资项目集中审批,将投资建设项目从招商对接到竣工验收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整合为规划选址与用地、项目评审与核准备案、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统一竣工验收等4个阶段,采取“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的综合审批方式。(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6月20日前完成) (三)探索实施“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对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事项,根据企业以往备案情况和诚信状况,对非居民企业合同项目备案,不再重复审查,所需材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税务机关备查;建立非贸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备案、网上申报和网上扣款等非居民纳税人涉税服务。(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四)探索实施“证照分离”。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以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五)探索实施“企业专属网页”政务服务新模式。围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以“被动服务企业”向“主动服务企业”转变为宗旨,以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优化政务服务为目标,建设面向企业的电子政务定制系统。通过整合优化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流程,为每户企业提供一个独有的可配置可定义专属网页,专门为法人用户提供在线办事及服务平台。(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广实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实行企业名称“自助查重、自主申报”:一是减少名称登记环节;二是开放名称数据库,设定名称禁限用规则,供申请人自助查重、自主申报时使用;三是探索名称争议除名制度。(省工商局负责)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 (七)推广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探索整合商务、税务、外管、报关、报检等事项,实现国际贸易一个平台界面、一个运营主体、一套数据集合、一次录入传输等“四个一”服务,提高政府管理部门和进出口企业之间数据信息交换和处理的效率和效益,减少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促进贸易便利。(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牵头;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外汇局云南省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边防总队等配合。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 (八)探索推广“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优化服务流程,对跨境电商企业和商品实行备案管理,对电商商品出入境实施全申报管理,积极探索对进口保税货物实施“先放后征”的快速通关模式,探索简化口岸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质量追溯体系,对跨境电商企业及商品实行事前评估、入区备案、第三方检测、事后追溯等闭环监督管理。(省商务厅牵头;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九)推广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税务机关退税审核审批效率。(省国税局负责) (十)推广实施“先进区、后报关”。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外入区环节,允许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昆明海关负责) (十一)推广实施“智能化卡口验放”。海关依据卡口核放单,运用智能化设备自动读取电子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安全智能锁等监管数据,进行海关监管信息的自动比对、风险判别,完成车辆GPS运行轨迹自动核销、货物查验或者放行指令处置等卡口智能化管理作业,实现车辆分流、自动验放。(昆明海关负责) (十二)推广实施“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输”。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自行运输货物。(昆明海关负责) (十三)推广实施“关检‘一站式’查验平台+监管互认”工作模式。海关与检验检疫部门强化协作,实现作业空间合并、作业时间一致、作业系统并行,场所设施、查验设备等资源共享,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有效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四)推广实施“海事集约登轮检查制度”。探索整合我省境内海事执法力量,实行“一站式”登轮检查,对海事部门涉及的各类检查项目,做到可不登轮检查的不再登轮检查;必须登轮检查的,一次完成海事监管所有执法检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金融创新领域 (十五)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探索外债比例自律管理,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简化账户开立要求,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外汇局云南省分局负责) (十六)推广实施“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负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外汇局云南省分局负责) 四、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云南省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大数据平台,加强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完善全社会信用档案数据建设和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深入开展社会诚信评价工作,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社会运用;建立“信用云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的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报告发布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与协同监管工作,依法使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 (十八)推广实施“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建立全省各行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使用和全面共享。加快实现省、州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形成全省联动的信息查询、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的功能框架信息共享。(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3月底前完成)建立各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整合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减少执法层级,整合优势执法资源。(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 (十九)推广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实施办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进行抽查,依法将抽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营造企业自律环境。(省工商局牵头;有关行业监管部门配合;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二十)推广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按照政社分开原则,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稳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业协会。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配合。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二十一)推广实施“完善专业监管制度”。根据扩大开放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在涉及开放的投资者条件、企业设立程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等方面,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外开放条件下的新型风险监管力度,确保开放与监管同步到位。重点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其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定。(全省各行业、各领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二十二)探索建立“集成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运用系统整体思维,协调推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构建起“一套制度作支撑”“一支队伍作保障”“一个平台为依托”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推广实施“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简化审批手续,对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口岸卫生许可、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等检验检疫审批项目,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创新展品监管措施,对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实行“入区登记、展后区别监管”的监管方式,无需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会展结束后,退运出境的展品采取复出核销的便捷措施,销售、使用的展品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办理。改口岸查验为场馆集中查验,对入境展品实行口岸核证直接放行。(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四)推广实施“进口研发样品便利化监管制度”。探索对研发科创类型企业进口的研发用样品采取合格假定、信用放行的监管新模式,对产品实施风险分类监管,简化入出境办理手续,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强化组织保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取得实效。省商务厅要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等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经验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附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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