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并、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如何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同时,分立后的企业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X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X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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