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全省资源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资源税纳税人: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税制的平稳转换,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注意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2020年9月份申报期,请您继续使用原资源税申报表,按原有政策进行资源税申报,该表还适用于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8月之前的资源税补缴申报。对2020年9月1日及以后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请使用新版资源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二、根据税法和湖北省人大有关决定,符合资源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如您还需了解资源税法和湖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办法等相关政策内容,可点击“图解税收——资源税篇”进行查询。如您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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