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面深化综合配套改革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 广州中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坚持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统筹开展各项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改革制度体系,有力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一是实施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探索有限资源最优配置。为解决简单案件消耗过多优质审判资源的问题,该院构建以“立案初次甄别、速裁团队审前排查、复杂案件谨慎退出”为主要内容的二次繁简分流机制,创新“示范诉讼”“门诊式”庭审模式,全面建立远程视频开庭、提讯系统,探索网上协同办案模式,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建立起涵盖民事、刑事、执行的多层次案件繁简分流体系,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2017年1-9月,广州中院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分流案件9457件,占案件总量的29.3%,全市法院共分流案件65919件,占案件总量的22.8%。 二是完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确保权责统一、监督到位。为解决放权与监督的矛盾关系问题,落实对法官主体责任的监督,该院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和风险防控,研发审判执行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突出抓好审限内结案,探索实行超审限系统自动“锁死”机制,实现了“零超期”目标。建立民事、刑事长期未结案专业调查委员会,制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办法》,实现调查监督常态化。2016年以来,调查委员会共调查案件4020件,长期未结案逐年下降。建立发改、涉访案件质量监督流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发改、涉访案件的讨论评析,制定具体办理程序和期限。建立案件质量倒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工作衔接。 三是建立案件标准化裁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为解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权分散、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该院建立标准化裁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一是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二是建立“判前文书检索机制”,通过生效裁判文书内部智能查阅系统,在全市法院已生效裁判文书范围内主动向审判人员推送关联案件。三是制定类型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制度,2017年以来已制定包括《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在内的8个审判参考。四是加强改判案件的分析点评工作,对上级法院发改的全部案件进行分析点评,2014-2016年共点评发改案件340件。五是进一步完善两级法院参考性案例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专业审判工作会议、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与基层法院的业务沟通和指导,确保两级法院裁判尺度统一。 四是深化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让法官回归案件裁判核心工作。自2013年起,为解决案件审理中法官花费大量时间从事辅助性事务进而影响办案质效的问题,让法官专注于“审”与“判”,压茬推进一系列关于审判辅助人员改革的举措。一是积极争取市委支持,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全市法院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从2013年的1:0.23:0.62提高到2016年的1:1:1,并根据审判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二是细化辅助人员工作职责,制定《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及8个配套实施细则,将办案流程细分为60多个工作环节,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在全国率先出台法官助理负面权力清单制度。实行三级九等分级管理,将辅助人员薪酬与等级挂钩。三是突出薪酬保障,聘任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2016年1月起,该院聘任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资水平分别达到广州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的119%和80%。 五是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提升司法人权保障水平。为更好地遵循刑事审判规律,完善人权司法保障,2017年初,该院出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案》及五个配套实施规程,全面提升司法人权保障水平。一是深入推进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创新“轻刑快审”“刑拘直诉”等快速办案模式,大幅提升办案质效。二是探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探索后置式全流程量刑协商机制和分级量刑激励,落实全面律师帮助制度。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期限由三个月压缩至不到二十天。三是全面落实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和法庭调查“三项规程”试点工作,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四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辩护权利。在全国率先落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促进刑事司法公平公正。 六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支撑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为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该院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建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三通一平”智能诉讼服务体系。律师通过“律师通”、当事人通过“审务通”办理事务,查询信息,联系法官。法官通过“法官通”回应上述需求。诉讼群众还可通过12368平台提出需求并及时得到反馈,全面增强诉讼便利。在全国法院率先实现“法官人人有直播、法院天天有直播、案件件件可直播”,司法公开成效显著。依托信息化实现对法官工作的科学评价,建成司法数据公众服务中心,通过可视化的审判质效量化评估模型、工作绩效量化评估模型,实时构建全市法院审判质效运行图表,推进通过数据运用科学合理分流案件,对法官个人绩效进行运算、统计、排名,全面展开精细化管理,为提高整体办案质效提供科技支撑。 案例1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创新办案配套机制繁简分流助推改革效能 2016年6月以来,深圳法院创新办案配套机制,以繁简分流改革为抓手,重整案件流程,优化资源配置,构建全口径覆盖、系统性分流、标准化速裁的全新工作体系,取得了“两增两升”的效果:2016年,深圳法院结案277631件,同比增长23.7%;法官人均结案283件,同比增长30.4%;一审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各基层法院在收案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上诉案件不断减少,2017年上半年,深圳中院新收二审案件同比下降8.83%;办案效率明显提升,速裁案件综合结案周期平均42.5天。 一是全口径全层级分流。在全市两级法院,在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各业务领域,在一审、二审各层级,区分简单、普通、复杂案件,分别交由速裁法官、业务庭普通法官、院庭长审理,实行简案快审、普案细审、繁案精审。 二是一二审程序衔接贯通。为避免简单案件一审快二审慢的问题,开发速裁案件管理系统,速裁案件电子档案自动生成,上诉案件通过系统自动流转并进行特殊标识,全部交由市中院速裁庭审理,确保简单案件在不同审级都能进入快车道。 三是执行案件纵向分流。依托该院“鹰眼查控网”和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对执行案件进行“漏斗式”过滤,立案时全部交由快执团队先行“五查”,进行首次分流,再根据财产变现周期长短和难易程度,进行二次分流。改革推行一年来,全市法院快执结案46163件,占同期执行结案的46.59%。 四是专业化团队集中办理。深圳中院和福田、罗湖等4个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速裁庭,其他法院成立速裁中心,配齐配强速裁快执团队。目前全市法院共设速裁快执团队67个,配备法官136人,占全市法院法官总数的16%,并按不低于1:2的比例为速裁法官配备辅助人员。截至2017年7月,两级法院通过速裁快执程序办结了同期50%的案件,其中南山法院刑事案件、宝安法院执行案件、盐田法院民商事案件的速裁快执结案占比分别达78.63%、78.53%和70.16%。 五是全流程标准化。制定《简单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复杂疑难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建立“案由+要素”智能识别模式,使案件分流标准化,市中院案件智能识别准确率达到90%。制定《简案快办标准化流程指引》,实行“门诊式”、“要素式”庭审,采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简化裁判文书,推行简便灵活的送达方式,统一排期开庭,集中时间多案同审、多案连审,达到办理流程标准化。制定43个涵盖主要案件类型的裁判指引,确保类案同判,实现裁判尺度标准化。 案例1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规范管理强化激励推进辅助人员队伍专业化 佛山中院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审判辅助人员招录和管理制度。2017年9月底,该院通过政府雇员转任和社会公开招录的双轨并举方式,完成171名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的选任工作,并全部配备至办案一线,整体上实现员额法官和书记员1:1配置。同时,建立等级晋升机制,完善薪酬保障,健全绩效考核,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初步建立。 一、积极沟通,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 积极向市委请示报告,多方面积极沟通,得到了佛山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2017年8月,市政府办公会议专项研究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配备和保障问题。会议明确,按照1:1足额配备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不低于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70%核定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人均核拨标准,并落实经费保障,纳入市法院年度预算,实行动态调整。 二、统一身份,规范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管理 佛山法院原有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由事业编、工勤编、政府雇员、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多种身份人员组成,身份多元带来内部矛盾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风险隐患提升等问题。佛山中院严格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非中央政法编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实行并轨,建立身份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佛山市政府核定市中院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数额202个,其中新招录75人,从现有的政府雇员中转任127人。审判辅助人员身份的统一,促进了人员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为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奠定了基础。 三、严格选任,确保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素质 一是公开招录和内部转任双轨并行。按照《暂行规定》的选任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并参照公务员招录程序进行。内部转任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引入虚拟审判案卷的考试新形式,综合考察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学历层次、工作实绩等,择优转任。 二是内部转任不搞“普惠制”。坚持人岗匹配原则,严格转任标准。只将原有政府雇员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选任为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同时保留部分政府雇员编制用于综合后勤部门,既确保审判工作平稳开展,又避免改革在实践中走形变样。 三是外部招录宁缺毋滥。根据报考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情况,及时调整招录名额,分批使用75个名额,确保招录人员的整体素质。招录过程引入心理测试环节,注重报考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将测试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四是择优产生法官助理。全面考虑新选任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整体情况,根据考试、业务考核和组织考察结果,从中择优产生46名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并分配至办案团队。 四、有序晋升,加强审判辅助人员队伍保障 一是建立三级九等分级管理机制。出台管理暂行办法,对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实行三级九等分级管理。同时,建立与现有政府雇员等级转换套改的具体衔接机制,完成对原有政府雇员转任为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的等级套改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按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逐级晋升机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职业空间,较好地解决了非政法专项编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问题。 二是建立与等级、考核挂钩的薪酬晋升机制。审判辅助人员按不同等级实行差异化工资待遇,按照制度设计,最高等级的薪酬待遇接近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90%,最低等级达到近60%,目前已有部分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待遇达到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70%。其中,约20%的薪酬作为绩效奖金与年度考核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不同档次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实现绩效考核常态化、制度化。 三是建立薪酬动态调整机制。薪酬待遇双轨动态调整:一方面随等级晋升而调整,直至达到最高等级的薪酬待遇;另一方面随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上升而调整,确保其整体收入不滞后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五、注重考核,激发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活力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出台《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等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和权力运行程序,发挥团队优势,提升审判质效。形成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明晰、协作共进的工作局面。 二是完善绩效考核。针对审判辅助岗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较多的特点,出台绩效考核办法,围绕工作业绩、纪律作风、审判管理三大项目,合理设置权重比例,细化考核内容、标准与程序,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奖励、评先评优、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实现辅助人员队伍精准考核、科学评价。 三是岗位动态调整。以业务考核为主要依据,建立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将一定时期内未达到要求的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调整至书记员岗位,对业务能力突出的书记员选任为法官助理,增强队伍激励,减少队伍惰性。 案例15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院领导办案团队实现领导办案常态化规范化 切实落实院庭长办案,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惠州市两级法院以院领导办案团队建设为抓手,积极完善院领导办案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推进院领导办案常态化、规范化。 一是以“第一审判团队”的形式组建院领导办案团队。该院积极探索组建专门的院领导办案团队,明确由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其他副处级审判员等组成固定审判团队,序号编为“第一审判团队”,形成由院领导组成的固定化办案组织,强化院领导法官职业身份,增强院领导办案责任意识。院领导亲自承办案件时,原则上应当在第一审判团队内组成合议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合议庭,不能挂靠其他办案团队,影响其他团队的正常办案;对院领导办案团队的法官配备固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独立运作、独立管理,与其他审判团队一同公布办案绩效和司法统计数据。 二是以“一线法官人均办案任务数”为基数,确定院领导办案任务量。该院专门出台《关于规范入额院庭领导办案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并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要求,细化院领导办案任务,明确院领导办案任务指标,要求院长承办案件不少于一线入额法官办案基数的10%,副院长不少于25%,专职委员不少于30%。 三是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重点,明确对院庭领导的分案规则。该院强调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重点推进院领导办案,专门出台关于院领导的分案管理规定,规范对院领导审理案件类型。院领导办案由审管办商立案庭统一分案,担任审判长参审参议的必须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亲自承办的,应当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主,兼顾部分普通难度案件,原则上不能承办简易案件。同时制定《关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范围的规范指引》,便于立案庭分案操作。 四是统筹院领导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院领导办案时间。该院制定出台《关于院庭领导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若干规定》,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规范、压缩院庭领导管理职责;拟定45项标准化办案指引规则,改变监督管理方式;明确有关会务制度,凡院庭领导开庭办案与有关会议相冲突时,坚持办案优先原则;建立完善政务助理制度,分流部分政务管理工作,让院庭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办案中去。 经过一年多探索实践,惠州法院推进落实院庭领导办案已基本上做到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成效初显。2016年5月份推行新的工作机制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2016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17226件,占全市法院总结案数的27.6%;2017年以来(截至11月6日),全市法院院庭长受理案件43732件,占总受理数57.25%;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4683件,同比增长96.60%。截至2017年10月,市中院“第一审判团队”中院长办结案件28件,副院长人均办结案件43.5件,专职委员人均办结案件54件,均超过所规定的办案指标。 案例16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构建二审案件速裁机制促进案件繁简分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健全完善民事二审案件速裁审理机制为抓手,规范二审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对二审速裁案件的甄别和管理机制,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有序推进。该机制运行一年来实践收效良好。2017年1-9月,利用该程序审结案件5730件,占民事二审案件结案总数(8509件)的67.34%,平均结案天数仅26天,全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由去年同期0.57下降至0.49,全院民事二审案件结案率达到88.72%。 第一,明确划分标准促精细。立足案件类型、社会关注度、一审适用程序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梳理影响案件审理速度的各类因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合理界定适用速裁审理机制的条件。实体层面,明确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涉及人格权、婚姻家庭、无因管理纠纷等特定案由的,当事人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等相对简单的二审案件应当适用。程序层面,明确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上诉案件应当适用。同时规定,对于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再审或重审后上诉的,一审判决系审委会讨论决定等情况相对复杂的案件不能适用。 第二,设置甄别机制促落实。注重立案部门与审判部门的分工合作,在不同流程环节均对案件进行细致甄别,确保速裁机制得到准确适用。在立案环节,由立案庭借助案件管理系统快速识别一审程序,对于一审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其作为速裁案件分流至民商事审判条线,并在纸质卷宗上作出“S”标识。在审判环节,由承办法官收案后两个工作日内针对案件类型进行二次甄别,并将结果上报庭领导审核,符合条件的,正式作为速裁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实行科学管理促规范。实行“清单式”管理模式,由各民事审判业务庭建立部门案件台账,原则上每年办理的速裁案件数量不得低于本部门全年二审案件数的50%。明确案件审限,要求速裁案件原则上应于45日内办结,督促承办法官科学分配和合理调控送达、调查、开庭等各个环节时间。严格程序转化,速裁案件具备特殊情况,可在报请庭领导审批后转为普通案件。为确保二审速裁机制能够落实到位,还在审管系统中为速裁案件开辟了专门端口,速裁案件特有的流程、期限提示和程序转换等事项在审管系统中均有相应体现。在综合考虑、全面衡量法官工作量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将速裁案件办理情况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切实发挥业绩考评的正向激励作用。 第四,创新工作方法促实效。在明确承办法官主体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逐步简化和提速部分程序性举措,不断提升二审案件速裁审理效率。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灵活采取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等,尽量缩短案件从立案到开庭(询问)的间隔周期。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和探索使用庭审电子记录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由业务部门牵头建立标准化办案模板,归纳标准化审理要素,采取质辩合一的形式促进速裁案件的快速审理。制定了《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关于抚养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等多个模板。在明确案件评议的发言顺序和内容,规范评议行为的基础上,利用内网办公软件开展网上评议,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让审判人员能用零碎时间完成评议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大力推进诉讼文书简化,做到“简案简写、繁案精写”,通过简化文书缩短办案周期,为速裁提速。 案例17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完善“四类案件”监管制度做到“放权不放任”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完善院庭长管理监督机制,针对“四类案件”面临的“识别难、启动难、留痕难、公开难”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全程留痕、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实施了《“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努力实现监管范围、程序、方式、责任的“四个转变”,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 一、认定标准具体化,实现监管范围从抽象到具体转变 一是群体性案件的界定本地化。综合考虑涉案人数、涉案群体、涉案领域、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系统评估案件可能形成集团诉讼、连锁诉讼的可能性,原则上把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五人以上,或一方当事人虽不足五人但可能引发连锁诉讼的案件作为群体性案件。 二是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具体化。民事、刑事案件主要从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证据采信存在疑问、法律适用困难等方面进行界定。行政案件则从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县级人民政府)、被诉行政行为与其他法律关系交叉等方面来认定。执行案件主要包括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存在重大执行障碍、长期无法执结等类案件。同时,把可能引发较大舆情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等纳入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三是类案冲突案件情形固定化。明确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与上级法院的裁判指引、类案处理规则、量刑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本院同类型案件的生效判决等可能产生冲突的案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的案件;以及处于新法、旧法衔接阶段的案件。 四是违法审判案件的含义明确化。此类案件主要是指当面或以书面、电子文件、电话等方式反映法官超审限、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其他违反审判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 2017年1-5月,筠连法院无一名法官主动申报“四类案件”,也没有一件案件进入监管程序,但自6月实施监管办法以来,已发现、申报135件,经审定后有126件案件进入监管程序,占全院案件总数的4%。其中,群体性案件97件,疑难、复杂案件14件,类案10件,反映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5件。 二、明确四类主体和三个环节,实现监管程序从无序化到有序化转变 一是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及发现重点。规定立案庭、承办法官、其他部门、院庭长四类发现主体,立案庭主要负责对群体性案件进行识别,承办法官重点识别疑难、复杂案件和类案冲突案件,其他部门(如纪检组、监察科、信访窗口)重点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院庭长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管的,有权随时决定启动监管程序。 二是明确“三个环节”的审定程序。分别规定庭长、副院长、院长的审查权限,业务庭庭长审查后认为属于自己监管范围的,直接决定进入监管程序;认为不属于自己监管范围的,层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决定;分管副院长可以决定由自己监管、指令业务庭庭长监管或报请院长监管;院长可以直接决定由自己行使监管权,或指令分管副院长监管。 该院通过明确发现主体及审定程序,基本解决“四类案件”由谁来发现、谁来认定、谁来启动监管的问题。在126件监管案件中,立案庭发现74件,办案法官申报29件,信访、监察部门发现5件;院庭长决定18件。 三、规范三种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方式从行政化到扁平化转变 一是规范静默化监管方式。对可能产生类案冲突的案件,院庭长可以向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推送类案判决;对疑难复杂案件,院庭长可以向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推送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群体性案件,院庭长可以全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对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调整承办人。 二是规范报告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的时间和方式。院庭长通过签发督办单进行监管,承办法官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对于当事人信访举报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法官需要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目前,筠连法院已签发督办单17份,重点解决群体性案件、信访举报案件和长期未结案件的处理问题,在把握办案节奏、确保办案效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规范提交讨论的范围和时限。院庭长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目前筠连法院已有20件“四类案件”提交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采纳讨论意见19件,有5件提交了审委会讨论,提交讨论的案件无一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有效确保了“四类案件”的办案质量。 四、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实现监管责任从虚无化到有形化转变 一是自动化识别。按照“电脑+人工”的方式,首先由系统对不同案件、不同审级、不同门类进行区别筛查,自动提示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再由人工进行二次甄别,确保得到准确认定。 二是标签推送。对于已经认定的“四类案件”,系统进行标签化处理,并自动推送给相关院庭长、审管部门和承办法官。 三是节点控制。对于法官应该报告没有报告、应该提交讨论而没有提交讨论的,系统会自动冻结文书签发和结案审批流程,法官无法签发文书和报结案件。 四是全程留痕。无论是静默化监管、报告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还是提交讨论,系统都能够自动记录操作过程和痕迹,随案永久保存。 案例18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探索“类案类判”机制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保障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和统一性,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贵州高院以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功能为抓手,以智能化、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为切入点,探索构建“类案类判”工作机制,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统一。 一、强化“类案”研判和指导,建立“类案类判”梳理常态机制 一是强化专业法官会议“类案”研判功能。贵州各级法院均按照审判执行案件类型设立专业法官会议,重点研究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具有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案件;上级法院不予核准、发回改判、申诉上访案件中的类案问题等,提出咨询意见供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参考。专业法官会议定期对所研讨“类案”进行总结提炼,研究裁判思路、裁判标准、审理要点,形成裁判指引和类案参考等,强化对“类案”甄别与研究。 二是发挥审委会“类案”指导作用。审委会一方面通过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个案实体上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强化中高级法院审委会审判指导职能。贵州高院审委会转变工作方式,主动建立裁判尺度及审判思路不统一的甄别梳理机制,定期讨论研究形成全省法院类案裁判指引规范,发布类案参考案例,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促进类案类判。 二、运用标准化管理和司法大数据,构建“同案不同判”防范预警机制 贵州法院利用大数据对案件关键要素建立标准数据库,对裁判结果进行预判,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对偏离度高的案件进行预警或自动进入复查程序,将审判监督贯穿审判权运行全过程。 一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实现类案类判。以大数据挖掘分析为前提,建立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为法官提供多维度、多层面的分析场景,通过自动检索、类案推送、裁判文书语义分析、对比分析等大数据方法避免类案非类判现象。刑事审判方面,针对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盗窃几类常见案件的证据要求加以规范,打破传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的归类,根据破案的内在逻辑联系设计证据模块,通过要素化、结构化形成证据指引,在立案时对相关证据进行筛查,及时发现不符合刑事基本证据要求的案件,充分发挥“筛子”作用;民事审判方面,围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管辖-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内容审查-争议焦点”构建智能分析模型(挖掘案、人、事的本体特征及彼此关联),自动分类形成证据链(包含所有类型案件的基本特征、关键情节、所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财产情况等等),采用自然语义识别技术(NLP)采集案件要素进行基础分析,在审查案件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后,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根据法官确认后的审判要素初步得出裁判结果;行政审判方面,以行政征收案件作为突破口,对是否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判要素进行梳理,提炼出影响行政征收案件合法性的13个实体要素、14个程序要素及程序合法时间轴,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建立类案判前甄别发现和判后比对结果异常预警机制。办案系统以标准值为对比指标,对于偏离标准值过大的案件予以警示,提醒独任法官、合议庭及时进行自查,院长、副院长、庭长或审判执行团队负责人也可进行审查。自系统运行以来,已对93558件有电子裁判文书的历史案件进行了偏离度分析,其中偏离度大的案件有3078件。 三、聚焦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建立三级审委会类案研判沟通机制 针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建立研判沟通机制,各中级法院定期汇总本辖区基层法院形成的裁判指引、裁判标准、类案参考,上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合议庭经对发回或改判的理由认真研究后,提交本院法官联席会讨论总结审判经验教训,形成综合报告向本院审委会进行汇报。 上级法院对同类案件多次发回重审、改判的,原审法院相关审判团队针对该类型案件及时进行调研后,提炼为裁判指导性文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有不同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对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针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提出的反馈意见,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研判后,以会议决议形式向原审法院反馈。 案例19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完善特色诉讼服务机制 云南省法院进一步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深化诉讼服务便民利民机制改革,结合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区域特点,立足当地群众司法需求,因势利导,多措并举,突出特色,打造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多样纷呈的诉讼服务体系,实现诉讼服务便民利民的优化升级。 一、“三化”引领,打造特色诉讼服务 一是平台建设信息化。云南三级法院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从省会城市的诉讼服务中心到偏远乡镇的诉讼服务站点,全面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诉讼服务平台,实现“站点联通、数据导入、人才建库”平台建设格局,实现了诉讼服务平台的跨越升级,促进诉讼服务提质增效。 二是功能定位多元化。在诉讼服务中心功能结构上,实现安全检查、司法服务、信访接待三大功能的相对分离、独立运转。以中心为平台,承载诉调对接机制引入公证调解、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导诉分流和案件甄别,推动案件诉前繁简分流。 三是服务方式本土化。云南法院将本土文化资源和诉讼服务深度融合,探索符合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和文化心理的诉讼服务方式。如大理法院喜洲法庭基于当地独具特色的民风民俗,聘用多名熟悉法律政策、白族语言、当地民风的白族女性作为调解员,成立了富有民族特色的“金花调解室”,增强司法亲和力和亲近性。“金花调解室”成立以来,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二、立足审判,诉讼服务助力“三难”破解 云南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依托,着力破解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立案难、调卷难、送达难问题,有效提升司法便民利民程度,提升司法效率。 一是完善立案机制,破解“立案难”。建设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推进登记立案在线办理,边远地区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在线办理立案相关事项,获取立案信息,大大提高了立案效率。 二是实行卷宗电子化,破解“调卷难”。云南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电子卷宗扫描窗口,从立案环节开始即对电子卷宗同步录入,诉讼流程实现电子卷宗同步流转,至2016年底,云南各中院向高院上报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实现同步移送电子卷宗,从根本上解决了调卷难的问题。 三是创新送达模式,破解“送达难”。云南高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送达工作的意见》,鼓励各级法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实施网格化管理,推行法律文书网格化送达模式。楚雄州大姚县法院作为试点法院,确定了128人作为首批网格化送达员,有效提高送达效率。昆明中院与邮政合作建立“法院专递”,昆明官渡区法院与公证处建立“公证调解服务中心”,发挥邮政、公证的行业优势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三、纵向到底,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云南法院结合结合省内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种类众多、习俗各异、诉讼服务需求差异的民族文化特点,因地制宜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版建设。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建立起了“院、庭、站、点、员”五位一体便民诉讼模式,把诉讼服务推进到最基层的村委会。选聘人民陪审员、诉讼信息联络员、执行联络员和司法调解员,配合法官充分发挥“四员合一”诉调对接联动机制的作用,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民服务。 四、横向到边,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做好诉讼服务 针对云南与周边省市各类跨区域纠纷不断攀升的现状,云南法院通过与周边法院协商,逐步建立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例如“文红曲两州一市”法院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滇黔桂三省(区)两州一市”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和川滇藏青四省(区)六中院司法协作机制等。更好地为周边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减少群众奔波劳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效。 案例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精准化考核法官业绩助推提升办案质效 新疆阿克苏地区中院位于南疆偏远地区,在尚不具备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绩效考核的情况下,结合该院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以工作量科学测算为基础,实行分级分类考核,突出工作实绩,构建科学的业绩考评管理体系,推动办案质效有效提升。 一是打牢考评基础,精准测算司法工作量。该院改变传统的以单一案件数累加测算的方式,从每类案件共性的流程节点和差异化的实体难点出发,确定了以办案要点为基础的工作量测算思路。通过对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的关键节点及实体审理进行统计分析,确定以民事二审案件作为核算标准件,即基础工作量“1”,然后将办理其他案件所要花费的工作时间与之对比,与基础工作量换算后分别赋予权重系数,核算出各类案件工作量,再折算成标准件。 二是完善计分方式,合理构建考核指标体系。首先,以“量”为基础,就是加大“量”的分值权重,以“量”为考评基本标杆,形成案件办理在数量上均衡推进。其次,合理设置质效指标,将指标分值与标准件进行对比后,折算形成相应标准件,然后直接与工作量标准件相加减。同时将参加开庭、案件合议、调解结案等情况折算相应的标准件正向取值;把案件被发改、文书差错评查等折算相应标准件负向取值,形成简单易行,内容完备的评价体系。第三,科学考核司法辅助人员工作业绩,明确辅助人员岗位职责,科学划分办案要点,合理确定考评要点,参照法官业绩考核方式实施量化考核。 三是强化民主公开,增强考核结果认同度。在考核指标设置上,由一线审判业务骨干和审判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考核指标,在反复征求全体审判执行岗位人员的意见建议后,由院党组研究决定,确保办案要点的指标分值设计能够准确客观反映审判执行实际。在考核方式上,形成了“两下两上”考核评价运行机制,由院考核领导小组以各庭室为单位提取并核算指标数据,并经由庭室下发至个人,经确认后再返回院考核领导小组,完成第一个“一上一下”;再由院考核领导小组将经确认后的指标数据转化为绩效考评结果,再次经庭室下发至个人确认,最终返回领导小组形成最终考评结果,完成第二个“一上一下”闭合程序,确保考核工作在广泛的监督之下运行。在考核程序上,注重吸纳被考核人员参与考核过程,动态轮流抽调被考评部门负责人、被考核法官、辅助人员等参与考核数据的提取、测算和考核结果的复核,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是发挥导向作用,促进办案质效有效提升。该院采取的“量、质、效”统一折算标准件的考核方式,评价标准简单明了,一方面有助于审执人员随时掌握本人的工作量情况,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节奏和进度,对解决忙闲不均,促进均衡结案和案件质效提升发挥了激励导向作用。另一方面,强化对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员额的进入退出、法官等级晋升、评优评先、绩效奖金发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例如,针对员额法官,以所在庭室法官业绩考评的80%作为考核的红线,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标准任务的法官,将不能按照员额法官标准分配绩效奖金,对于考核评价标准件过低者,将视情况启动退出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0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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