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分成,即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出现产品分成,主要原因可能是在企业本身生产能力有限,或技术欠缺的情况下,需要与其他有相关能力的企业一起合作来完成产品,比如一些高科技的产品,等等。 举例:2020年8月,甲企业出资1200万元,乙企业出资800万元,共同投资设立丙企业。投资协议约定:丙企业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成。2021年5月,丙企业正式投产,生产出合格产品,并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实施产品分成,当年5-12月间,丙企业分出产品5000件,其中甲分得3000件,乙分得2000件。产品的对应成本(不含税)为每件500元,公允价格(不含税)为每件800元。 对丙企业来说,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处理,都相对简单,即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都须作视同销售处理。对甲、乙两投资者,取得产品时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几乎也不存在争议,即按照购进货物处理,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那就可以按规定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两投资者分得产品如何税务处理? 首先,在增值税上,投资者以货币投资分得产品不缴纳增值税。货币投资分得产品可以看作是以货币资金投资分得货币资金,以分得的货币资金购买产品两笔业务。根据增值税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因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应收取的利润分配,只需要开具自制收据即可。因此,投资者以货币资金投资分得产品不缴纳增值税,并且分得产品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上,按公允价格确认收入但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很显然,按照上述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两投资者在分得产品时,无条件按照分得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上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并强调:“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以货币投资投资,分得的产品的公允价值超过投资成本部分应确认投资收益,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并按照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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