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21
摘要:对泉州市中心市区新引进的制造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第三产业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如期投建的,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自纳税人依法使用土地当年起,在过渡期内,每年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的通知

鲤城区政府、丰泽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泉州市中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顺利落地和平稳过渡。

泉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1日

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

  为稳妥推进泉州市中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给予3年(2022-2024年)过渡期,对泉州市中心市区有实际生产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给予补助。

  一、补助内容

  (一)过渡期补助

  对泉州市中心市区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照以下办法给予过渡性补助:调整方案实施后第1年实行普惠性补助,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调整方案实施后第2年、第3年,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低于100%的,第2年、第3年分别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50%、30%给予补助。对年度亩均税收贡献不超过规定标准50%的不予补助。

  (二)新引进企业补助

  对泉州市中心市区新引进的制造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第三产业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如期投建的,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自纳税人依法使用土地当年起,在过渡期内,每年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三)支持优质新兴产业发展补助

  对纳税人利用泉州市中心市区原有工矿仓储用地兴办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及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端服务业的,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自纳税人依法使用本地块当年起,在过渡期内,每年按照纳税人缴纳本地块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四)“退城入园”补助

  鼓励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纳税人“退城入园”。“退城入园”后,纳税人利用原有用地设立行使部分总部职能的营运管理、销售、结算、研发、采购、资本运作、创意设计等职能型机构的,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自纳税人完成搬迁年度起,在过渡期内,每年按照纳税人缴纳本地块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

  (一)本补助措施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实际生产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二)对电力、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不予享受本补助措施。

  三、补助条件

  (一)年度亩均税收贡献标准

  年度亩均税收贡献,按纳税人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收实际贡献除以纳税人用地面积计算确定(纳税人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其中,制造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纳税人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批发和零售业等第三产业纳税人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具体标准由鲤城区政府、丰泽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税收实际贡献,包括纳税人在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入库的全部税收,具体税种有: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等。

  (二)纳税人享受补助面积仅限于自有土地

  申请享受调整方案第1年普惠性补助的纳税人,其用地面积不限。

  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其他补助措施的纳税人,其用地面积应在3亩以上(含)。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申请补助上一年年末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补助措施

  1.不符合泉州市中心市区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2.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3.纳税人没有实际生产经营;

  4.纳税人用地被资源规划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兑现管理

  (一)采取年度补助方式,由纳税人通过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申报,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组织兑现。

  (二)由鲤城区政府、丰泽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助申报细则并组织兑现,补助申报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补助资金列入市、区(管委会)财政预算。补助资金兑现涉及市级财政承担的,由市级财政按受益比例计算分担,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返还。对超出本补助措施规定的补助比例和金额上限的,市级财政不予承担。

  五、本补助措施执行期限三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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