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3]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05-07
摘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42号       2013-05-0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2.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二)坚持分类指导、科学推进。“个转企”工作不搞一刀切,要遵循市场规律,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主体自身情况,做到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要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仍有顾虑的主体,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加强关注和培育。

  (三)坚持公平公正、有保有压。一手抓繁荣、一手抓规范,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动依法依规经营,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企业提升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扶持对象

  (四)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2013年1月1日后转为企业的。

  三、税费优惠

  (五)“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七)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八)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九)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十)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2014年底前,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

  (十一)“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十二)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四、财政支持

  (十三)以“个转企”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各地在3年内可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县级财政可对“个转企”企业及其所在乡镇(街道),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补助。各地的财政补助和财政奖励补助的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十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转企”企业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商务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五、社保扶持

  (十六)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十七)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六、金融支持

  (十八)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十九)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二十)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七、准入便捷

  (二十一)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在同一窗口合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后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二十二)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二十三)各地行政审批中心要进一步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各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八、其他支持

  (二十四)“个转企”后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年度检验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情形外,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二十五)“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九、组织领导

  (二十六)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个转企”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加强工作考核。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道)进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二十七)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职能,抓紧落实支持“个转企”的相关配套措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加大对“个转企”的政策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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