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舟税稽处〔2024〕11号 舟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91330900MA2DMG****):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5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室)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检查,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检查发现的如下事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相关规定,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1)你单位注册地址虚拟,无实际经营地址,且你单位在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在检查中失联。 (2)你单位自2023年3月24日起未再进行纳税申报,并于2023年7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2.根据检查发现的如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向舟山飞帅某公司、舟山联丰某公司、舟山万顺某公司、舟山众合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01份,发票代码033001900111,发票号码29280966-29281015、29297117-29298067,开具金额99009900.02元,税额990099.98元,价税合计100000000.00元,为虚开发票。 (1)发票取得情况: 你单位2020年12月从易桥某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308张,共计金额12417050.37元,税额124170.63元,价税合计12541221.00元,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经查,该公司收取业务款共计12541221.00元后,当日扣除5%后将资金转向冯某等14位自然人账户。 你单位2021年3月从樟树市顺利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共计金额7067401.88元,税额30张,共计金额2955445.52元,税额29554.48元,价税合计2985000.00元,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经查,该公司收取业务款2985000.00元后,当日扣除5%后将资金转向自然人黎某、邹某、张某账户。 你单位2021年3月从舟山云卷某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张,共计金额1970297.01元,税额19702.99元,价税合计1990000.00元,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经查,该公司收到业务款1990000.00元后,当日扣除5%后将资金转向自然人夏某、牛某账户。 以上你单位共取得“信息技术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82份,金额24410194.78元,税额597472.19元,价税合计25007666.97元,发票取得所涉业务交易资金流转存在异常。 (2)发票开具情况: ①你单位2020年12月向舟山众合某公司开具409份,计金额40470296.63元,税额404703.37元,价税合计40875000.00元,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向舟山飞帅某公司开具331份,计金额32747524.43元,税额327475.57元,价税合计33075000.00元,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向舟山万顺某公司开具156份,计金额15420791.93元,税额154208.07元,价税合计15575000.00元,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向舟山联丰某公司开具105份,计金额10371287.03元,税额103712.97元,价税合计10475000.00元,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 以上你单位2020年12月共开具“信息技术服务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001份,金额99009900.02元,税额990099.98元,价税合计100000000.00元。经查,上述四家公司已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向你单位支付了全部的货款资金。你单位收取货款后,将大量资金以借款方式流出,未用于业务开发。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以借款形式直接向顺利某公司转账计82340000.00元,2021年6月以往来款形式向顺利某公司转账970000.00元,借款至今未归还且无相关利息收入,资金流转存在异常。 ②交易业务不真实。经查,你单位与舟山众合某公司等四家信息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正规。合同对软件内容无具体说明,且仅有双方公司公章,无人员签名、无签订日期。且上述四家信息公司仅取得你公司提供的三箱纸质软件资料(软件设计说明、软件测试说明、源代码等),未获得软件著作权,平台软件未上线运营,即交易业务实际未达成。 (3)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你单位2020年10月15日注册后随即于2020年12月集中开具100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合计金额99009900.02元,税额990099.98元,随后2021年1月所属期起持续零申报至走逃失联,不符合经营常规。 (4)经查,你单位实际无软件开发员工,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申报金额为0,社保无参保人员,未发现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5)你单位存在明显虚列成本。经查,你单位2020年度列支营业成本9769.24万元,实际取得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2441.02万,其他发票0.03万。你单位账面通过“应付账款-暂估科目”进行成本列支,应付账款长期挂账,2021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暂估科目贷方”余额7268.47万。申报营业成本与实际取得发票差异巨大,存在明显虚列成本。 (6)对你单位交易业务所涉上下游公司的核实调查情况。 ①上游公司状态异常。其中,上游公司易桥某公司已为非正常状态,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申报金额为0,无社保参保人员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成本存在明显虚列成本费用,其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成本21,745,249.72元,但电子发票底账中2020-2021年度仅取得发票金额142797.6元;上游公司舟山萍实某公司已为非正常状态,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申报金额为0,无社保参保人员信息,且2021企业所得税年报未据实申报营业收入,仅申报营业收入119,695.52元(实际开票2,955,445.52元);上游公司舟山云卷某公司公司已为非正常状态,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申报金额为0,无社保参保人员信息,且2021企业所得税年报未据实申报营业收入,仅申报营业收入99,457.51元(实际开票2,538,161.17元)。 ②下游公司状态异常。舟山众合某公司、舟山飞帅某公司、舟山万顺某公司、舟山联丰某公司等四家信息技术公司未正常经营,自2020年9月8日登记注册以来,无发票开具,增值税持续零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持续申报为零。 综上所述,相关证据组合相互印证,你单位利用虚假注册逃避税务监管目的性强,不履行应尽税收义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走逃(失联)企业的总体特征。 你单位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资金往来异常、无业务经营能力、交易业务不真实、虚列成本、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等,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在此情况下,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对外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001份(其中正常发票1001份,发票代码033001900111,发票号码29280966-29281015、29297117-29298067),开具品目:信息技术服务费,开具金额99009900.02元,税额990099.98元,价税合计1000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关规定,认定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舟山某委员会关于舟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管理状态、虚拟地址等情况的说明。舟山某局关于舟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非正常、虚拟地址等情况的说明及“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纳税人发票结存信息等、舟山日月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 证据2:舟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票开具情况、舟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票取得情况、单位社保费登记信息查询清册、2020-2023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附加税(费)申报表、印花税申报表、电子账打印信息。 证据3:舟山日月某公司与顺利某公司签订的2021年度相关业务服务委托合同。舟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记账、申报服务代理会计的询问笔录、王某的询问笔录、张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截屏资料、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屏资料等。 证据4:易桥某公司、舟山萍实某公司、舟山云卷某公司、舟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资金流水、顺利某公司账户信息。 证据5:舟山众合某公司、舟山飞帅某公司、舟山万顺某公司、舟山联丰某公司提供的与舟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复印件。 证据6:国家税务总局樟树市税务局《关于顺利某公司_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的协查回复函》。易桥某公司、舟山萍实某公司、舟山云卷某公司非正常户认定信息、2020-2023年度申报明细查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开具发票情况、取得发票情况、单位社保费登记信息查询清册等。 证据7:舟山众合某公司、舟山飞帅某公司、舟山万顺某公司、舟山联丰某公司的被委托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2020-2023年度申报明细查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有关规定,对你单位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涉税行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判定你单位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1份,发票代码033001900111,发票号码29280966-29281015、29297117-29298067,开具品目:信息技术服务费,开具金额99009900.02元,税额990099.98元,价税合计100000000.00元,认定为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华税点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送达了一则《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则决定显示,税务机关认定涉案人力资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对其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所对外开具的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价税合计1亿元。 本案中,涉案企业长期未做纳税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进而引发税务稽查。税务机关通过检查涉案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发现该企业短期内集中大量对外开具发票后走逃失联,开具发票所对应的合同情况交易不真实、资金流水异常,同时,税务机关综合涉案企业没有员工、上下游企业状态异常情况,认定涉案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业务,进一步判定涉案企业所对外开具的发票系虚开。 根据目前税务机关在案证据,可以初步判定涉案企业系空壳公司,其所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之规定的虚开行为,且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涉案企业所面临的刑事风险极高,如果案件事实与税务机关查明的事实有所不符,涉案企业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向税务机关发表陈述申辩意见,以防税务机关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将刑事风险化解在前端。如果本案已经进入到侦查程序,涉案企业亦应当及时提起行政复议,避免司法机关不对案件事实情况仔细侦查,以税务机关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径行确定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构成虚开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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