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1-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等规定,现将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销售普通住房2%,销售非普通住房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其中地下室(储藏室)、停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2%,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3%。 二、核定征收率 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低于5%,整体转让在建工程不低于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其中普通住房不低于5%、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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