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322号 2005-05-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在办理补发手续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对此反映较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发前刊登遗失声明手续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经研究,我区仍按原区国税局(桂国税函[2005]80号)文执行。即可以在当地日报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后,凭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