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3]51号 2003-02-2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认定工作。 二、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时,要按《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下同)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同时,如实填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附表一)。 三、经济实体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时,除报送《通知》规定的材料外,同时填写《经济实体吸纳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附表二)。 四、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的认定申请后,要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和工作要求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必要时,要对申请企业进行随机抽查,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认定证明》,同时填写《认定证明发放登记表》一式三份(附表三),一份由劳动保障部门保存,其余两份分送国税、地税机关备案。 五、《认定证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样式印制,编号由自治区统一设定。编号由“市代码”、“县(区)代码”和“顺序代码”三个部分共2个英文字母及4个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第1位字母表示市代码,分别为:南宁市A;柳州市B;桂林市C;梧州市D;北海市E;防城港市F;钦州市G;贵港市H;玉林市I;贺州市J;百色市K;河池市L;来宾市M;祟左市N;驻邕中区直单位O。第二位字母表示县(区)代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自行编制,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3—6位数表示核发顺序编码,从0001—9999依次顺序取值。各市本级由市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 六、《认定证明》须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经统一编号后生效。 七、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认定企业的认定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认定证明申请表》、企业职工花名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凭证复印件等。 八、凡是需要享受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程序进行认定,未经认定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九、对本通知下发前经批准享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未到期的企业,可不再重新进行认定。但是,这类企业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重新增加新岗位并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 十、对属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2002]67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将下岗失业人员应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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