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机电[2003]6号 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2-28
摘要:为了加速山西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更好地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山西省软件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机电[2003]6号            2003-2-28

各市、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精神,推动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有关问题的执行通知如下:

  1、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企业经山西软件行业协会初审,省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查批准列入正式名单后,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按《山西省软件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一)、《山西省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二)执行。

  3、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山西软件行业协会是信息产业部授权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唯一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

  附件一:《山西省软件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二:《山西省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山西省软件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山西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更好地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山西省软件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境内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的企业。

  第三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认定机构--山西软件行业协会负责。

  第四条:申请软件企业认定必备的条件:

  (一)在山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直接向山西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加盖公章、财务章、财务负责人签字),一式5份,按规定进行填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具副本原件(必须经过年检);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财务章);

  (五)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六)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加盖公章;

  (七)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产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如有企业名称变更和各种隶属关系,而使证明材料的拥有者名称与现企业名称不符,必须提交说明材料。如原始工商变更手续复印件等;

  (八)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国税、地税、机电行业办、软件协会等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以上第二至第九项的材料,须统一用A4纸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提交5套,电子文档2份。

  第六条:企业将3套申报文件及电子文档报山西软件行业协会,经审核后给予受理号。将2套申报文件分别报当地所属县(市、区)级以上国、地税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省级税务部门。

  第七条:山西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四条的标准,组织有关专家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资料,现场审查一般为1-3天。

  第八条:申报企业经山西软件行业协会初审,报山西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分别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列入正式名单下发文件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山西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凭省局文件经审查核实后按税前扣除办法及减免税管理规定办理税前扣除和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经评审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山西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条:没有通过评审的企业,山西软件行业协会及时通知落评原因。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发生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等某项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山西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认定申请。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在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山西软件行业协会办理重新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山西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并在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将不再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收回该企业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撤消其软件企业资格,报请税务部门取消其税收优惠,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各软件企业要按时向软件行业协会报送软件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将作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依据。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撤销:

  (一)获证企业在年审期限内未提出年审申请;

  (二)获证企业年审不合格;

  (三)获证企业已停产、转产。

  (四)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撤销由山西软件行业协会向山西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山西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对认定的审查结论、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山西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表等表格及企业认定证书采用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格式。

  第十七条: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企业将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二:

山西省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山西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我省"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境内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生产企业的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由信息产业授权的登记机构--山西软件行业协会负责。

  第四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

  (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

  第五条:申请软件产品登记必备的条件:

  申报认定的软件产品,应是企业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其形式为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如申报产品为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产品,则须分别计算产值,享受优惠的仅限软件部分。

  第六条: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软件产品的登记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具副本原件(必须经过年检);

  (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由山西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七)其他补充说明及证明材料。

  以上(二)至(七)项材料用A4纸打印,提交3份,并提交电子文档2份。

  第七条: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要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并将所有申报文件报山西软件行业协会,经审核,给予受理号。

  第八条:对软件产品登记的审查一般采用资料审查和技术测试的方式,必要时,将审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和测试,企业应积极配合。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测试和审查的结果,做出初审报告。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并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分别会同省税务部门对初审后的软件产品进行核准,列入正式名单下发文件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软件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以登记: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十一条: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颁发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已获得软件产品登记的生产企业,在登记有效期满后,按国家规定需及时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凡获得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获证产品的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标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登记号及登记日期。

  第十四条:对获得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要进行监督管理。

  (一)软件产品登记后,企业更改了注册名称或者转产,其原发产品登记证即行作废,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申请办理换发产品登记证书。

  (二)企业在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时,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1.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强烈,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者;

  2.在复查中发现企业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者;

  3.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者。

  凡是被注销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者,软件行业协会将撤销该软件登记号、登记证书,停止其税收优惠,由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企业对软件产品登记的审查结论、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

  第十六条:软件产品登记申报采用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格式。

  第十七条:软件产品登记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的企业,山西软件行业协会将不受理其软件产品的登记事宜。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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