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5]3号 2005-01-04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部分局属单位和企业在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过程中提出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66号文第一(三)2点公式中的“当期预售开发产品完工部分结转的预售收入”,仅指属于2004年1月1日后取得、且已按15%或3%的销售利润率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预售收入。 二、为免重复征税,66号文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中的第三(一)2点“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该文第一(五)1点将待售开发产品出租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情形。 三、原采取查帐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90号文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累计未结转营业收入的预售房款收入,应在改变征收方式的当年一次性按90号文第六条的应税所得率和计算公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按照90号文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每月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简易)》[SB002(2004年版)]申报企业所得税。上述申报表没有改版前,在填报“带征企业所得税”项时有关栏目的解释作如下改动: (一)“计征金额”填写本年度初至纳税申报期止累计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 (二)“征收率”填写应税所得率9%。如果符合90号文第十条所列举情形之一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 (三)“速算扣除数”填写适用税率。 (四)“应纳税费金额”按90号文所列的计算公式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填写。 (五)“批准抵缴额”除反映经地税机关批准的抵缴税额外,还反映本年度初至上期止累计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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