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 京财办[1996]1672号 1996-10-29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大检查办公室、市各分办: 国务院决定,1996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为了切实有效地做好本市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大检查的步骤、范围和内容: (一)大检查的时限。1996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今年11月份开始,明年春节前结束。 主要检查1996年发生的,以及1995年发生但未检查、未纠正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必要时,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大检查的方法和步骤。1996年大检查取消自查阶段,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重点检查从11月1日起到明年春节前结束。在大检查工作后期,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财税、价格管理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总结表彰工作。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必须贯穿于大检查工作的全过程。 (三)大检查的范围。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务院《通知》发布之后,检查组进点检查之前,都要认真做好接受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并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市区、县大检查办公室要从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物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刊、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40%,有条件、有力量的区、县,还要尽量多查一些企业和单位。 (四)大检查的重点和内容。今年检查的重点单位: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2、问题较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3、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4、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5、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6、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7、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查过的或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8、其他需要检查的企业和单位。 在普遍检查单位执行国家财税、物价法规情况,的基础上,主要检查的内容:1、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进行偷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及对个人所得税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的问题;2、采取非法印制、伪造、虚开。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倒买倒卖发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以及不报应税收入、所得、项目等手段,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工商税收的问题;3、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逃所得税的问题;4、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的问题;5、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和用途。随意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问题;6、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7、居民生活必需品、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价格执行中的乱涨价行为,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提价的问题;8、中小学教育、医疗和重要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9、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问题;10、其他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对于逾期缓缴、拖欠税款的问题,也要结合大检查认真进行清理,抓紧催收。 二、大检查的政策规定: 1996年大检查必须坚决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按照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和大检查的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于企业单位在重点检查组进点检查之前主动自查。自报出来的问题,凡已按规定作了调整账务,补交各项税款和收入的,可免予处罚;尚未调整帐务,补交各项税款和各项收入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历年重点检查查出的违纪问题,未按规定调帐入库或弄虚作假等,除继续执行原处理决定补交入库外,还要接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对于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要按现行财经法律、法规从严处理。除按规定调整帐务、补缴各项税款和收入外,必须依法给予处罚。 1、查出各种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如数追缴偷骗的税款外,还要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偷抗税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查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除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处罚。对伪造、涂改、盗窃、非法出售、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3、查出不属于偷税行为的违纪问题应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补交各项税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并依《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违纪款给予处罚;对调增利润后仍亏损的企业和单位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违纪款给予处罚。 4、查出隐瞒、截留、侵占应上缴财政的非税收性收入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除追缴全部收入外,还要给予处罚。 5、查出违反财政法规,隐瞒、转移、减少国家资本金等问题,除按规定调整帐务外,还要撮以相当于违纪款20%以下的罚款。 6、查出私设“小金库”问题,按照1995年清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7、查出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虚报亏损等问题,除按规定调整帐务和如数扣减其财政补贴外,还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8、查出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收缴其全部违纪金额,由单位用经费包干结余或自有资金上缴财政。 9、查出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发布的《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查出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规定的问题,按财政部、国家计委等七个部委发布的《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11、查出价格违法违纪问题,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这行处理。 12、查出隐瞒、虚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清产核资部门接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市、区、县大检查办公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时,可视其初犯或重犯、有意或无意以及违纪情节轻重和违纪金额大小等不同情况,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内,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对查出按税法规定应由企业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而在1996年年内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利息支出、捐赠、管理费等问题,一般可不作违纪罚款处理。 (三)大检查查出各类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进行帐务调整。被查单位缴纳的罚款、滞纳金等,一律不得抵减应纳所得额。对应由违纪责任人交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市、区、县大检查办公室对大检查中重点检查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向被查单位下发《重点检查违纪问题核定通知书》或《处理决定通知书》。被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书15日之内,报告发出通知书的大检查办公室重新研究处理,也可按财政部门的复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在重新研究或办理行政复议期间,原通知书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违纪入库和分成事项。 查出委托检查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的各项违法违纪款项,其中: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各税,按现行入库渠道缴库;应予分成的违法违纪款项及查出各级企业应缴中央财政的消费税违法违纪款项,无论是集中缴库单位,还是就地缴库单位,一律由被查单位经其开户银行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278-1856,行号:20059),用《信汇委托书》或《银行进帐单》办理入库。 查出市、区、县单位的各项违法违纪款项,按现行入库渠道缴库。 查出委托检查的中央和市属单位的各项违法违纪款项及各级企业的消费税违法违纪款项,接实际缴入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应予分成的违法违纪金额,继续给予各区、县地方财政分成。有关事项另发通知。 查出各项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非法收入及撮以罚款,一律由物价检查部门收缴。 被查单位的各种应交违法违纪款项,在接到《重点检查违纪问题核定通知书》后15日内,必须全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少缴或不缴;个别单位资金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的,必须订出缴款计划,在报经发出通知书的大检查办公室核实批准后,分期分批交清,不得少缴或不缴。如有拒不缴库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通知银行依法划拨扣缴。 (六)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大检查办公室在重点检查组进点之前,要积极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以推动其自查、自纠。 (七)对大检查中清理补缴的欠税问题,一般不作违纪处理。但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仍拖欠国家税款的,除将其欠缴税款如数追缴外,还要从滞纳之内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八)在大检查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中,凡需追究当事人责任的,除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应撤销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对阻挠、破坏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三、大检查的组织领导 我市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市政府大检查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市大检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大检查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各区、县、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大检查办公室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开展大检查的各项工作,并要把大检查工作同加强宏观调控和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结合起来;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结合起来;同清除经济领域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一)大力做好大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必须大力加强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并把这项工作贯穿大检查的全过程,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层层进行思想发动,还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和实际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大检查不断引向深入。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设举报信箱,通过这一有效措施鼓励和发动群众主动检举揭发违法违纪问题;特别要注意选择一些比较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例,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教育和引导企业、单位的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开放与遵守财经法纪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部、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为大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做好重点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核实定案工作: 1、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名单。重点检查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名单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和各区、县大检查办公室分别提出建议,经市大检查办公室汇总、审定,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批准后下达;重点检查市属企业和单位名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各区县大检查办公室分别提出建议,经市大检查办公室汇总、审定,报经市政府大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重点检查区县属企业和单位名单,由区县大检查办公室提出,报区县政府大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其中列为综合性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需抄报市大检查办公室备案。重点检查组进点检查时,属于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须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介绍信;属于市属单位须持市大检查办公室介绍信;属于区县属单位须持区县大检查办公室介绍信。为避免重复检查,对于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单位,不再安排重点检查;对列入整顿会计秩序检查的单位,凡已查完的不再列为重点检查单位。 2.组织重点检查小组。重点检查组可由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政策水平高、有实践经验的干部联合组成。或者以某一部门为主,组成检查组检查一批单位。要继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加重点检查。检查组由科级以上业务干部或有中级以上会计、审计职称的同志带队。检查组必须进行税收、财务、物价等方面综合性全面检查,确保检查质量。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及其分办公室要对参加重点检查的干部进行培训。检查人员在工作中要廉政勤政,秉公执法,遵守检查纪律。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参加重点检查中,如发现有借检查之机拉业务关系而有意隐瞒不报违纪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取消其检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有关事务所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重点检查的核实定案权限。凡是委托检查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委托市大检查各分办公室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检查的市属单位的核实定案工作,由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市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区县大检查办公室检查市属单位,违纪应入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以及违纪应入库不足30万元,但被查单位有异议或问题性质严重的,其核实定案工作由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违纪问题性质一般,应入库金额不足30万元的,核实定案工作由区县大检查办公室负责。 (三)重点检查的要求: 1、检查组进点前,应将检查组人员名单和进点时间等有关事项通知被查单位。 2、检查组进点后,首先要认真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并对以前年度自查和重点检查查出的违纪问题是否正确按照财会制度调帐入库进行复核。检查人员有权对与违纪问题有关的原始凭证、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并要求有关部门或人员签证。 3、检查组在写出《重点检查报告》前,要按核实定案权限规定,向有关大检查办公室汇报违纪事实、定性依据和处理建议;对检查中发现有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要轻易定性处理,要及时向有关大检查办公室请示汇报,经研究再行提出处理建议。 4、检查组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要逐项核实,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然后写出《重点检查报告》(报告格式统一印发),报告内容要求: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充分。提出处理建议恰当,并附上检查记录和查证资料,经检查组组长签章后,交被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重点检查报告》各页间加盖骑逢章,报送派出检查大检查办公室。 5、被查单位对检查组的《重点检查报告》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重点检查报告》上申述理由,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签字盖章。 6、对检查组提出的(重点检查报告),按市、区、县大检查办公室核实定案权限,由核实定案的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向被查单位发出《重点检查违纪问题核定通知书》,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大检查办公室和抄送被查单位所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检查所、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各一份。 7、向被单位发出的《重点检查违纪问题核定通知书),应由检查组或指定专人送达,并收取回执。被查单位要在《重点检查违纪问题核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通知书所列上交金额及时入库,逾期缴纳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检查组要负责督促被查单位按有关规定调整帐目,及时入库,未调帐入库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8、市大检查各分办公室,各区县大检查办公室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每月1日、15日要向市大检查办公室汇报重点检查工作进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进点户数;②报道《重点检查报告》户数;③发出《重点检查违纪问题核实通知书》户数;④违纪金额、应入库金额、已入库金额。 四、整改建制和总结表彰: 针对大检查查出的违纪问题,不论是检查单位,还是被查单位,都要认真总结和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大检查办公室、市各分办公室及其派出的重点检查组,要针对大检查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财税、价格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财税、价格改革的深入发展和财税、价格法规的不断完善,促进企业和单位建立和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堵塞违纪漏洞,实行标本兼治,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应。 对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以及经过连续两年重点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遵纪守法户,要大力进行表彰,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 大检查结束后,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12月底前写出总结报告;各区县大检查办公室、市各分办公室1997年2月底前写出总结报告,报市大检查办公室。 五、本《实施办法》由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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