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491号 2005-07-20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根据各地国税部门的反映和要求,现对我区在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如何执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适用税率的问题明确如下: 从7月1日起预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统一规定为: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企业,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原区局桂国税函[2004]768号文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