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7]10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19
摘要:对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应看其是否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凡签定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的,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106号      1997-08-19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1997]186号文件批复重庆。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税发[1993]154号文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

  对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应看其是否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凡签定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的,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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